勞基法第12條要給資遣費嗎?

15 瀏覽次數

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資遣員工需支付資遣費。資遣費按年資計算,一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則按比例計算,最高以六個月為限。雇主應於終止契約後30日內支付,以保障勞工權益。

提供建議 0 喜歡次數

勞基法第十二條與資遣費:你真的懂嗎?

坊間流傳著許多關於勞基法資遣費的說法,許多人直覺地認為「勞基法第十二條」就等同於「一定有資遣費」。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單純。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解釋勞基法第十二條與資遣費的關係,釐清常見的迷思,避免勞工朋友們在自身權益受損時,因資訊不足而蒙受不白之冤。

勞基法第十二條確實規範了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條件,包含了「資遣」這種情況。然而,該條文並未直接明定「資遣就一定發放資遣費」。資遣費的給付依據,主要在於勞動契約的約定以及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特別是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以及相關解釋函。

換句話說,第十二條只是提供資遣的合法途徑之一,但資遣費的給付與否,以及金額多寡,則需參考其他法條及勞動契約的約定。

什麼情況下,資遣才需要支付資遣費?

一般而言,若雇主基於「非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資遣勞工,例如公司營運困難、業務緊縮、部門裁撤等,則勞工通常有權請求資遣費。而「非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這個條件至關重要,它代表資遣的原因必須與勞工本身的表現、態度或違規行為無關。

如果勞工本身違反勞動契約,例如嚴重違規、曠職、偷竊公司財物等,則雇主通常有權利終止勞動契約,但通常無須支付資遣費。這時候,雇主需要舉證證明勞工的違規行為,以及其行為的嚴重性。

資遣費的計算方式:

即使符合資遣條件,資遣費的計算也並非單純的「年資乘以半個月平均工資」。根據勞基法規定,資遣費的計算以「平均工資」為基準,每滿一年給予半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則按比例計算,但最高以六個月為限。 這其中「平均工資」的計算方式也需要注意,包含了本薪、固定津貼等,但不包含獎金、加班費等非固定收入。

勞動契約的約定:

許多公司會在勞動契約中對於資遣費的給付有所約定,這些約定只要不低於勞基法的最低標準,且符合相關規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仔細閱讀勞動契約,了解自身權益至關重要。

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面對資遣,勞工朋友們務必保持冷靜,蒐集相關證據,例如勞動契約、薪資單、考績紀錄等,必要時可以尋求勞工團體或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不要輕易相信單方面的說法,更不要放棄追討屬於自己的合法權利。

總而言之,勞基法第十二條並非資遣費的直接給付依據,而是資遣的合法途徑之一。 是否能獲得資遣費,以及金額多寡,取決於資遣原因是否屬於「非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勞動契約的約定以及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 在面對資遣時,務必謹慎了解自身權利,積極維護自身利益。 切記,法律的條文只是架構,實際的案例往往更加複雜,需要專業的解讀與判斷。

#勞基法 #第12條 #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