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試用期有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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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於試用期內(3 個月內)終止勞動契約時,仍應給付資遣費,以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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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解僱是否有資遣費?

在台灣,試用期是指雇主與勞工之間約定的考察期限,通常為 3 個月。在此期間,雇主可以評估勞工的表現是否符合公司需求,而勞工亦能了解工作內容是否符合自身期望。

根據我國《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雇主於試用期內(3 個月內)終止勞動契約時,仍應給付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為:

  • 服務未滿 1 年:按離職前 1 個月平均工資發給 1 個月工資;
  • 服務滿 1 年未滿 3 年:按離職前 3 個月平均工資發給 1 個月工資;
  • 服務滿 3 年以上:按離職前 6 個月平均工資發給 1 個月工資。

此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在試用期內被解僱時的權益,避免雇主藉由試用期來規避支付資遣費的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試用期內資遣費的發放條件與正式雇用後的資遣費條件相同,包括:

  • 因雇主營運困難而資遣;
  • 勞工不能勝任工作;
  • 勞工被證明不適於擔任工作;
  •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職業道德;
  • 其他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

此外,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的同時發給勞工資遣費,不得拖延或扣留。如雇主違反上述規定,勞工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或提起勞資糾紛請求救濟。

#勞動法 #試用期 #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