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員工一定要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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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開除員工,依法原則需支付資遣費,除非員工犯有重大違約。非自願離職勞工皆享有此權利,但自願離職則不在此限。 法律保障勞工權益,資遣費是保障勞工生活轉換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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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員工,一定得付資遣費嗎? 這問題看似簡單,實則牽涉不少法律細節,絕非簡單的「是」或「否」就能回答。 前述「雇主開除員工,依法原則需支付資遣費,除非員工犯有重大違約」的說法,雖然方向正確,卻過於簡潔,容易造成誤解。 本文將更深入淺出地剖析這個議題,讓您更清楚地了解自身權益。

首先,我們必須釐清「開除」的含意。 法律上並無「開除」這個明確的詞彙,通常指的都是「終止勞動契約」。 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有很多種,包含:資遣、解僱、預告終止契約等等。 而只有在符合「資遣」的條件下,雇主才「一定」要支付資遣費。

什麼情況下才算「資遣」呢?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因勞工之責,例如公司營運困難、業務緊縮、部門裁撤等非可歸責於勞工的原因,雇主終止契約時,就屬於資遣。 這時,雇主必須依法支付資遣費,其計算方式依勞工工作年資而定,通常是以最後一個月工資乘以工作年資的一定倍數計算,但詳細計算方法仍需參考《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

然而,如果員工犯有「重大違約」,例如嚴重違反工作規則、洩漏公司機密、曠職或嚴重怠忽職守等,雇主則可以依法「解僱」員工,此時便不需支付資遣費。 何謂「重大違約」,則需視個案情節及公司內部規定而定,並非單純由雇主認定。 一旦發生爭議,勞工可以透過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或訴訟等途徑,爭取自身權益。

此外,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也與資遣有所區別。 雇主如果在預告期間內依法通知員工終止契約,雖然不必支付資遣費,但仍須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此種情況通常出於雙方協商或勞工自身因素,而非公司單方面因素。

總而言之,開除員工是否一定要支付資遣費,關鍵在於終止勞動契約的原因與方式。 如果是「資遣」,則雇主必須支付;如果是因勞工重大違約而「解僱」,則雇主通常無須支付。 然而,法律的判讀與適用,往往因個案情境而異,建議勞工朋友們遇到此類問題時,應積極諮詢專業人士,例如勞工局或法律顧問,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因資訊不足而蒙受損失。 切勿單憑片面資訊自行判斷,以免徒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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