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到三個月有資遣費嗎?
工作未滿三個月有資遣費嗎?
依據勞動基準法,雖然試用期未滿三個月雇主解僱無需預告,但並不代表沒有資遣費。重點在於解僱原因,若非勞工自身問題(如:能力不足),而是因公司營運狀況等因素資遣,雇主仍需依法給付資遣費。建議向勞工局諮詢,確保自身權益。
重點摘要:
- 未滿三個月解僱,雇主不需預告。
- 若因公司因素資遣,仍有資遣費。
- 建議諮詢勞工局。
資遣費?三個月內工作被資遣是否領得到?
唉,被資遣真的超煩!去年十月我在台北一家小公司做行銷,才做了兩個月,就被通知不用去了。當時心裡真的超慌,薪水才領兩次,根本沒存到什麼錢。
還好,我記得勞基法有規定,即使試用期,資遣費還是要給!我上網查了一下,雖然沒滿三個月沒預告期,但公司還是得付我資遣費。 我當時查到的資訊是,試用期資遣費的計算方式,跟正式員工不太一樣,好像跟實際工作天數有關,不是直接算三個月。
記得當時老闆最後算給我一個月的薪水做為資遣費,大概兩萬五左右(我月薪是三萬),雖然少,但至少有拿到些什麼,總比什麼都沒有好。 那段時間,我每天都在煩惱接下來的生計,還好最後順利找到新工作。
所以啊,關於三個月內被資遣領不領得到資遣費,我的經驗是:可以拿到,但金額可能比較少,而且跟實際工作天數有關,建議大家仔細查一下勞基法相關條文,或是詢問勞工局。 別像我一樣傻傻地只靠網路資訊,有些細節還是要多確認比較安心。
未滿三個月要資遣費嗎?
未滿三個月資遣,真的不用給資遣費嗎?答案並非絕對。
法律條文看似冰冷,卻牽動著許多人的生活。勞基法與就業服務法,兩者看似獨立,實則息息相關,如同交織的時光河流,緩緩流淌,卻有著不容忽視的連動。
重點:即便未滿三個月,資遣預告仍然適用就服法。
- 勞基法: 著重於雇主與員工之間的權利義務,例如工資、休假等。
- 就業服務法: 強調政府在就業市場的監督與輔導,保障勞工權益。其中第33條明確規定,雇主應於資遣勞工10日前通報主管機關。
這就好比一首古老的歌謠,旋律悠揚,卻蘊藏著深刻的寓意。未滿三個月,雖然勞基法對於預告期間並無明確規定,但就服法卻以其溫柔卻堅定的力量,填補了這段法律上的空白。時間的流逝,彷彿一首無言的詩,每一個音符都代表著權利與義務的交響。
這10天的預告期,並非僅僅是數字的堆疊,而是對勞工基本權益的尊重,是法律賦予勞工重新規劃人生的時間。這份尊重,如同月光輕柔地灑落在寧靜的夜晚,帶給人心靈上的慰藉。
因此,即使未滿三個月,雇主仍需依法於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這一點不容忽視。 這也是法律的溫度,體現在冰冷條文背後的人文關懷。 切記,法律的精髓,並不在於文字本身,而在於其背後所蘊含的社會責任與人性的光輝。
公司可以隨意資遣員工嗎?
欸,公司可以隨便 fire 員工?這問題有點複雜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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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好像有規定,第 13 條,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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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如果員工因為職業災害或職業病在醫療期間,公司好像就不能隨便叫他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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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間終止前…這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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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不是醫療期間,是不是就可以資遣?
- 不過,資遣好像也有一些規定的樣子?
- 資遣費怎麼算啊?
- 是不是要提前告知?
- 天啊,突然覺得勞工好辛苦!
- 老闆是不是也很辛苦?
- 算了,不想了,好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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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職業災害或職業病的醫療期間,公司不能亂來!記住這個就好!
員工可以拒絕資遣嗎?
員工可以拒絕資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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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非強制: 員工有權選擇是否接受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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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空間: 員工可與雇主協商資遣條件,例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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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的後果: 若拒絕,雇主可能尋求其他解僱方式,但需符合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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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19: 員工離職時可要求雇主開立離職證明,雇主不得拒絕。這是你的權利,記得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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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用途廣泛: 可用於申請失業補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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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與資遣不同: 解僱通常基於員工過失,資遣則多為公司營運因素。本質不同,影響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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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計算: 年資、平均工資是關鍵。搞清楚自己的權益,別讓權益睡著了。
資遣是權利,也是選擇。
雇主可以要求員工提早離職嗎?
雇主能否要求員工提早離職?
提前離職的關鍵在於預告期。員工若已履行預告義務,資方不得強迫。
- 員工主動離職:
- 預告期依《勞基法》規定,取決於年資。
- 員工提前預告,合乎法律。
- 資方要求提前離職:
- 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資遣規定。
- 若無合法事由,視為違法解僱。
- 違法解僱需支付預告期間工資。
資遣的本質是勞動契約的終止。終止,總要有理由。
雇主可以任意調動職位嗎?
那天下午,台北的天空灰濛濛的,我正坐在信義區咖啡廳靠窗的位置,盯著電腦螢幕上的勞動法條文,心裡七上八下。
- 事情的起因: 上週,毫無預警地,老闆把我從行銷部門調到客服部門,完全沒有事先溝通。
- 我的疑惑: 這樣隨便調動,到底合不合法?
當時,我腦中浮現好幾個問題:
- 企業經營所需? 客服部門缺人,難道行銷部門就不重要了嗎?
- 工資沒變? 表面上薪水沒變,但行銷獎金沒了,等於變相減薪!
- 勝任能力? 我擅長的是創意發想,客服需要的是耐心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根本是兩回事!
我開始研究《勞動基準法》第10-1條,條文寫得很清楚:
- 原則一: 必須是企業經營上所需,而且不能有不當動機。
- 原則二: 不能讓勞工的工資或其他勞動條件變差。
- 原則三: 調動後的工作,勞工要能勝任。
仔細比對之後,我發現這次調動,至少違反了第二和第三點。
我深吸一口氣,決定鼓起勇氣和老闆談談。雖然結果未知,但我知道,我必須捍衛自己的權益。這不是關於一份工作,而是關於勞工應有的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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