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最低薪資包含全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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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基法保障最低薪資,每月薪資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全勤獎金並非最低薪資構成要件,雇主不得以扣除全勤獎金方式,使勞工薪資低於法定最低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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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勤獎金與最低薪資:薪資結構的常見迷思與解析

在台灣職場,薪資結構常讓勞工朋友感到困惑,尤其是全勤獎金是否包含在最低薪資內,更是常見的疑問。釐清這個問題至關重要,才能保障自身權益,避免遭到不當的薪資剝削。

首先,我們要明確了解台灣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對於最低薪資的規定。勞基法明文規定,雇主給付給勞工的月薪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這個最低工資指的是「經常性薪資」,也就是勞工因工作而定期獲得的報酬,例如底薪、職務加給、伙食津貼等。

全勤獎金的性質是什麼?

全勤獎金通常是雇主為了鼓勵員工維持良好的出勤紀錄而設置的獎勵制度。它與勞工實際提供的勞務內容沒有直接關聯,而是與勞工的出勤狀況掛鉤。換句話說,只要員工符合全勤條件(例如未請假、未遲到早退),就能獲得這筆獎金。

全勤獎金是否屬於最低薪資的一部分?

答案是:在計算是否符合最低薪資標準時,雇主不得將全勤獎金納入其中,再以未達全勤為由扣除,使勞工實際領取的薪資低於法定最低工資。

舉例來說,假設法定最低工資為26,400元,雇主給予勞工的薪資結構為:

  • 底薪:24,400元
  • 全勤獎金:2,000元

如果勞工當月未達全勤,雇主就直接扣除2,000元的全勤獎金,使其薪資降至24,400元,這就是明顯違反勞基法的行為。因為雇主已經將全勤獎金視為填補最低薪資的工具,而非真正的獎勵。

正確的理解與應對

全勤獎金的設計應該是建立在「額外」的獎勵,而不是變相降低底薪的手段。雇主可以設定全勤獎金的條件,但必須確保即使勞工未達全勤,其領到的底薪或其他經常性薪資的總和,仍然高於或等於法定最低工資。

如果勞工朋友發現自己的薪資結構有疑慮,例如雇主將全勤獎金視為最低薪資的一部分,並以未達全勤為由扣除,導致薪資低於法定標準,務必保留相關證據(如薪資單、勞動契約),並向當地勞工局或相關單位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總結來說,了解薪資結構的細節,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一步。全勤獎金的設計應以鼓勵出勤為目的,而非規避勞基法的手段。勞工朋友應仔細檢視自己的薪資單,確認雇主是否遵守相關規定,共同營造更公平合理的職場環境。

#全勤 #勞基法 #最低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