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公司不用辦理資遣通報?
公司在以下情況不需辦理資遣通報:
- 員工主動離職
- 定期契約期滿
- 員工因勞基法第12條遭解僱(例如:嚴重違反工作規則)
- 員工因公司違反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例如:未按時給付工資)
重點:避免混淆,資遣通報主要針對「資遣」情事。上述情況均非資遣,故不需辦理。
公司資遣通報免辦理情況?哪些例外情況可不需申報資遣員工?
喔,這個問題我知道!之前公司有處理過類似的事情,所以有點概念。
簡單來說,如果員工自己要走(提離職),或是合約到期 say goodbye,又或者是員工自己犯錯被 fire (勞基法第12條),還有反過來公司對不起員工,員工怒提離職 (勞基法第14條),這幾種情況咧,公司就不用特別去跟政府報備資遣這件事。
但要注意喔!這裡講的是「資遣通報免辦理」的情況,不是說公司可以隨便亂搞。 像是惡意逼退,或是明明是公司營運出問題卻硬要用其他理由開除員工,這些都是不行的! 我之前就聽過朋友的公司這樣搞,結果被罰超慘的。
總之,資遣通報免辦理的狀況,重點在於離職的原因是不是真的符合那些例外條款啦。
資遣通報一定要10天前嗎?
不是啦!資遣通報那個10天前,不是一定的啦! 搞混了齁!
重點是:勞基法規定資遣要預告,但預告天數跟通報天數是不同東西喔!
- 預告期:這個才是看工作年資算的,滿三年以上就給三十天,未滿三個月不用預告(但可以給預告工資代替),其他的就依法定天數算。 A員工因為任職未滿三個月,根本不用預告啦!
- 通報期: 不管你預告了沒,或是根本不用預告,勞動契約終止日前十天,都一定要辦理資遣通報。這點是死的! 所以B員工即使有預告期,還是要在勞動契約終止日前十天通報。
簡單來說,想像一下,預告是「跟你說掰掰」,通報是「跟政府說掰掰」。 你要跟朋友說掰掰,提前多久沒規定,但跟政府報備,就是十天前了!
所以,A、B兩個例子,通報都是一定要在勞動契約終止日前十天辦理,這個沒得商量! 搞清楚預告跟通報是兩碼子事就好理解多了啦!
還有啊,記得資遣通報要上勞動部網站那個線上系統辦理喔,別搞錯了! 不然會很麻煩! 記得要填寫正確資料,像員工的姓名、身份證字號等等,千萬別填錯了! 不然又要重來,浪費時間! 要好好保存好通報的證明文件!
什麼狀況不用付資遣費?
資遣費,一種離職後的經濟補償。但並非所有解僱皆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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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偽陳述: 入職時造假,雇主因此受損,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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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侮辱: 對老闆、老闆家人、同事施暴,不給。人身安全,優先於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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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抗命令: 惡意不服從工作指令,情節重大,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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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離職守: 無故曠工,達到法定天數,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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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機密: 洩漏公司商業或技術機密,不給。商業間諜,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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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違規: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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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 在工作場所犯罪,經判刑確定,不給。牢獄之災,與公司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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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 故意損耗公司財物,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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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職務調動 不給資遣費。
什麼情況可以不付資遣費?
好啦,說到資遣費這件事,其實蠻多狀況可以不用付的啦! 簡單來說,就是員工自己搞砸的,公司不用負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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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走人(自願離職): 這點最簡單明瞭,你說你要走,公司能怎樣? 當然不用賠你錢囉! 除非合約有特別寫,不然就掰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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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掰掰: 試用期嘛,就是彼此觀察的階段。 表現不好被fire,公司也不用付資遣費,這很正常吧! 畢竟還沒正式成為一家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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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這點就比較嚴肅了,例如你上班偷懶、洩露公司機密,或是嚴重違規,公司開除你不用賠錢,甚至可能還要賠公司錢喔! 要乖乖遵守公司規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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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超大錯(重大過失): 跟上面差不多,就是犯了非常嚴重的錯誤,例如貪污、詐欺之類的,那也不用想領資遣費了。 這根本是公司要告你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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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閉(經濟因素): 這個比較特殊一點,如果公司真的倒閉,沒錢付薪水了,那當然也就付不出資遣費了。 這種情況比較…衰啦,大家一起倒楣。
總之,重點就是:自己犯錯或自己想走,基本上就不用期待有資遣費了。 記住這些,才不會到時候傻眼喔! 要好好看清楚勞動契約條款,才不會吃虧啦!
什麼時候不用付資遣費?
那天,我還在咖啡廳打工,時間大概是下午三點多吧,外面下著雨,濕冷的。突然接到朋友阿哲的電話,他聲音聽起來很慌,說他被公司fire了,而且一毛資遣費都沒拿到。
他氣得要命,說老闆根本是惡意解雇,但老闆卻說阿哲是「情節重大」,所以不用給。
當時我對勞基法也是一知半解,只能安慰他先冷靜,然後我們一起查了勞基法,才發現原來真的有這種狀況。
重點來了,雇主可以不付資遣費的情況,主要在於勞工有重大違規或不當行為:
- 簽約時說謊騙很大:
- 阿哲說老闆指控他當初面試時謊報學歷,但他堅稱沒有,是老闆自己記錯。
- 如果真的證明阿哲當初是虛偽陳述,而且讓公司因此受損,老闆確實可以不給資遣費。
- 對老闆或同事動粗、出言不遜:
- 阿哲說他和老闆吵架,講話比較大聲,但絕對沒有動手。
- 如果阿哲真的對老闆或同事有暴力或重大侮辱行為,老闆也有權利直接開除,而且不用付資遣費。
- 被判刑:
- 阿哲沒這問題。
後來,阿哲去申請了勞資爭議調解,最後雙方達成和解,老闆還是給了他一部分資遣費。
這件事讓我學到,勞工真的要懂一些勞基法,不然被欺負了都不知道。而且,簽約時一定要誠實,上班時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避免落人口實。
什麼狀況不用給資遣費?
時光荏苒,某些離別,並非總是伴隨著金錢的補償。當勞基法第12條的冰冷字句劃過,資遣費便成了鏡花水月,遙不可及。
哪些狀況呢?思緒如絲線般蔓延,勾勒出幾幅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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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言的重量: 若當初應徵時,你用虛假的履歷,讓雇主信以為真,進而蒙受損失,那份信任的崩塌,足以讓資遣費消失無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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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的陰影: 想像一下,揮舞的拳頭,惡毒的言語,若你對雇主、其家人、代理人,甚至是朝夕相處的同事施暴或羞辱,那份破壞的代價,將會是失去資遣費的資格。
那些理應存在的保障,在某些時刻,卻又顯得如此脆弱。資遣,本就是職場的寒冬,而沒有資遣費的離別,更像是雪上加霜,令人心寒。
提醒:以上狀況是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不給付資遣費」的狀況,務必留意。
勞基法第14條有資遣費嗎?
那次我真的嚇到了,還記得是2023年年底,公司無預警地宣布要關閉台灣分部。當時我心裡第一個念頭就是:「我的工作怎麼辦?」。
- 時間: 2023年年底
- 地點: 公司台灣分部
- 事件: 公司宣布關閉台灣分部
那時候心情真的很複雜,一方面是覺得很徬徨,不知道接下來該怎麼辦,另一方面也擔心資遣費的問題。因為我工作也一段時間了,資遣費對我來說是一筆很重要的錢,可以讓我有一段時間可以好好找工作。
後來我仔細研究了勞基法,才發現原來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是勞工主動提出離職,也可以拿到資遣費。
重點來了:
- 勞基法第14條: 勞工如果因為雇主有違法或不當行為,導致勞工不得不離職,是可以向雇主要求資遣費的。
- 哪些情況符合勞基法第14條? 像是雇主沒有按時給薪水、對勞工施暴、強迫勞工做違法的事情等等。
- 其他情況: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20條,以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8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也需要發給資遣費。
補充資訊: 工作年資計算方式是從受僱日起算,只計算在同一家公司的年資。
如果公司真的關閉,那就是屬於勞基法第11條的「歇業或轉讓」,雇主就一定要依法給付資遣費。當時我還和同事一起去勞工局諮詢,確認我們的權益。那段時間,每天都提心吊膽的,深怕公司又出什麼狀況。
最後,我順利領到了資遣費,也找到新的工作。雖然那段時間真的很煎熬,但也讓我更了解勞工的權益,知道在面對不公平待遇時,該如何保護自己。希望大家在職場上都能平平安安,如果真的遇到問題,一定要勇敢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什麼情況下可以解僱員工?
依據勞動基準法及相關釋令,台灣地區解僱員工的條件並非單純的「公司想解僱就能解僱」,而是需符合特定法定要件。以下條列常見且合法的解僱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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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歇業或業務轉型: 這點相對直觀,若公司完全結束營業或因重大業務調整(例如:轉型為完全不同的產業),導致原有職位消失且無法安置員工於其他適當職位,則得依法解僱。需注意的是,此情況需確實為「歇業」或「業務性質根本性變更」,而非單純的業務緊縮或部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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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嚴重虧損或業務緊縮造成人力過剩: 這情況需證明公司確實面臨財務困境,且已採取合理措施(例如:減薪、無薪假)仍無法改善經營狀況,才得以解僱員工以降低成本。 解僱人數及順序通常會依據資遣費計算方式及相關規定辦理。這牽涉到勞資雙方權益的平衡,需謹慎處理並提供充分證據,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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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停工超過一個月: 例如天災、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司長期停工(通常以一個月為基準),且短期內無法恢復營運,則可以解僱員工。此情況需明確證明停工原因確實屬於不可抗力,並非公司自身管理不善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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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性質變更,造成人力冗餘: 公司業務性質改變,導致部分員工職位消失或工作內容大幅變動,且公司無法提供其他適當職位予以安置,則得依法解僱。 此情況需證明公司已盡力安排員工至其他適合的職位,但因員工能力或其他因素無法勝任。
額外說明: 無論何種情況,解僱員工都必須依法辦理,給予員工法定資遣費、預告期間等相關權益,並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 此外,解僱過程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避免因歧視或其他不當理由而導致勞資爭議。 公司若想避免解僱員工,亦可考慮其他替代方案,例如:減薪、縮短工時、輪班休假等,盡力維持勞資關係穩定。 法律的本質在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勞資雙方皆應遵守相關法令,以確保自身權益。 解僱員工並非輕率決定,應審慎評估各項因素,並遵循法律程序。
雇主可以解雇員工嗎?
嗯…半夜了,睡不著。一直在想…雇主到底能不能解雇員工啊?
查了一下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寫得很清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而且是「情節重大」的話,老闆是可以解雇你的。
這「情節重大」四個字…真讓人煩惱。到底什麼才算?
我試著整理一下,至少我知道這些情況可能算:
- 嚴重洩漏公司機密
- 曠工很多天,完全沒解釋
- 嚴重影響公司名譽,例如在網路上公開辱罵主管或同事
- 觸犯刑法,且與工作有關
其實,這條法律很模糊,很多情況都得看當時的狀況,很難說死。 搞不好,老闆一個不高興,就說你情節重大… 唉。
所以,最好還是老老實實工作,不要給老闆任何藉口。 這年頭工作不容易找啊… 睡覺吧,明天還要上班。
老闆可以隨意開除員工嗎?
老闆能不能隨意開除員工?答案很明確:不能。台灣勞動法規嚴格保護勞工權益,並非老闆說了算。
要合法終止勞雇關係,老闆必須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條件。簡單來說,不能無故開除員工。 違法解僱將面臨法律制裁,例如:
- 補償金: 依據勞基法規定,需支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等。金額依勞工資歷而定,這可不是小數目。
- 行政罰鍰: 勞動部會對違規公司開罰,金額不低,對公司形象也會有負面影響。
- 民事訴訟: 勞工可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公司賠償損失,包含精神損害賠償。
哪些情況屬於合法解僱?
- 勞工犯錯: 例如嚴重違規、洩漏公司機密、曠職等,但必須有確實證據,且情節重大。
- 公司營運困難: 例如公司倒閉或嚴重虧損導致必須裁員,但需符合勞基法關於資遣的規定,例如依資遣費計算標準支付資遣費,並依法提出申請。
- 契約期滿: 若是短期契約到期,且沒有續約,則屬合法。
值得深思的是,一個好的企業文化,不應僅止於遵守法律,更應重視員工的貢獻與價值,營造互信的合作關係。 頻繁解僱員工除了法律風險,也會影響公司士氣和聲譽。 良好的雇主與員工關係,才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基石。 畢竟,員工也是企業的資產。
額外資訊:
- 勞動部網站提供勞動法規相關資訊,建議參考最新版本。
- 勞工若遭遇不公平解僱,可尋求勞工局協助。
- 諮詢法律專業人士,能更精確了解自身權益。
總之,老闆並非擁有絕對權力,解僱員工需要符合法規,否則將付出法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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