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麼辭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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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資遣員工?
在台灣,資遣員工必須依循《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 的規定,以保障員工權益。正確的資遣程序可避免企業產生法律糾紛,並維護企業形象。以下提供完整的資遣流程說明:
一、確認資遣理由符合勞基法
勞基法第 11 條中明定可資遣的10種事由:
- 企業歇業或轉讓。
- 業務緊縮、虧損或機器設備更新,非資遣員工無法維持企業營運。
-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 員工違法違規,經警告或懲處仍未改善。
- 員工怠工或曠職達 3 日以上。
- 因天災或事變導致企業無法繼續營運。
- 政府依法令禁止繼續僱用。
- 勞工契約約定終止日或屆定期限。
- 已滿 65 歲或因職務上之傷病而喪失工作能力。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合理事由之情形。
二、依年資預告
根據員工任職年資,提前預告資遣時間:
- 任職未滿 6 個月:至少 10 天。
- 任職 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至少 20 天。
- 任職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至少 30 天。
- 任職 3 年以上:至少 60 天。
三、計算並告知資遣費
資遣費計算方式為:每任職滿 1 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上限 6 個月。平均工資係指員工任職最後 6 個月之平均經常性薪資。
企業應於預告期結束後 7 日內向勞工支付資遣費,並以文字告知資遣原因與權益。
四、準備資遣通知書
資遣通知書應載明:
- 資遣理由。
- 資遣時間。
- 資遣費金額。
- 員工權益(如依法可領取失業給付或求職協助)。
五、通報主管機關
企業需於資遣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通報,並提供相關資料,如: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勞工保險局同意資遣證明書。
- 勞動部同意認定暫停營運證明書(如適用)。
六、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
企業應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給員工,以保障員工後續申領失業給付或求職服務等權益。
透過遵循以上資遣程序,企業可確保合法合規處理員工離職,同時保障員工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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