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拿不到資遣費?
資遣費掰掰!哪些情況領不到?
勞動權益是每位勞工都應該重視的,其中資遣費更是保障勞工生活的重要一環。但你知道嗎?有些情況下,即使被資遣,也可能拿不到資遣費。除了公司歇業、清算等特殊情況外,以下幾種狀況,勞工可能與資遣費無緣:
一、 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公司歇業:
雖然勞基法規定,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非可歸責於雇主,致事業單位關閉時,雇主仍應給付資遣費。但實務上,若公司真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完全無法運作,例如地震摧毀工廠、颱風造成公司倒閉,且雇主已無任何財產可供支付,勞工可能求償無門。這時可以尋求政府的相關協助,例如申請失業給付等社會福利措施。
二、 符合勞基法第11條但雇主不願給付,勞工未積極爭取:
勞基法第11條規定了幾項可歸責於勞工而可不給付資遣費的事由,例如:
- 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這並非指一般的輕微違規,而是指情節重大,例如曠職多日、洩漏營業秘密、盜取公司財產等。
- 故意損害雇主財產: 此處的損害必須是故意的,例如蓄意破壞機器設備,而非因操作不慎造成的損壞。
- 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 例如偽造學歷經歷以取得工作,或在職期間從事與公司利益衝突的行為。
- 對雇主、主管、同事施暴或重大侮辱: 肢體暴力或言語上的嚴重侮辱都可能構成此項。需要注意的是,「重大侮辱」的認定標準較為主觀,建議保留相關證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上述條款,雇主也必須依循正當程序解僱勞工,例如給予申辯機會等。若雇主未依正當程序解僱,勞工仍可爭取相關權益。許多勞工因為害怕或不懂法律,在雇主表示不給付資遣費時便默默接受,這樣反而喪失了自己的權益。建議勞工在遇到類似情況時,應主動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例如向勞工局申訴或諮詢律師。
三、 自願離職:
這點很容易理解,若勞工是自願提出辭呈,自然無法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但要注意的是,有些雇主可能會以各種手段逼迫勞工自行離職,以規避支付資遣費的責任。例如,故意刁難、調職到不適任的職位、言語霸凌等。如果勞工是因為不堪雇主壓力而被迫離職,則可視為「非自願離職」,仍可主張資遣費。
四、 定期契約期滿未續約:
定期契約期滿後,雇主若未與勞工續約,則不需支付資遣費。但如果雇主有預告期滿不續約的義務,卻未依法預告,則需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此外,若定期契約經過多次的「不定期」續約,則該契約性質可能被視為不定期契約,此時若雇主要終止契約,就必須依法支付資遣費。
總之,勞工的權益需要自己積極爭取。了解自身權益,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不要因為害怕或不懂法律而默默承受不公平的待遇,勇敢發聲,才能保障自己的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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