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人可以報失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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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人可否報失蹤?
在台灣,依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規定,得報失蹤者需符合特定條件,其中並不包含同居人。以下為符合報案資格的對象:
報案人條件:
- 直系親屬(父母、子女)
-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 配偶
- 直系卑親屬(孫子女)
- 家長、家屬或親屬(民法第 1123 條)
因此,同居人並非法定可報失蹤之對象。
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規定,失蹤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 下落不明,超過三日以上。
- 沒有正當理由不能與他人聯絡。
- 有事實足認有受強制力或不能抗拒之事故之虞。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失蹤人口統計及分析業務作業規定》第 2 條第 1 項亦明確指出,受理失蹤人口案件僅限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人員。
報案管道:
如遇失蹤人口應儘速向下列單位報案:
- 當地警察機關
- 110 報案專線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65 反詐騙專線
注意事項:
同居人若失蹤,建議透過其他管道協助尋找,例如尋求民間協尋組織或社群網站,並保持與警方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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