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多久算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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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不構成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即使長期同居,依現行民法也無法視為事實婚姻,雙方權益受同居關係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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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婚姻:同居多久都不算事實婚姻,你的權益這樣保障

在台灣,同居的伴侶即使愛情長跑多年,宛如老夫老妻,法律上也不會自動將其視為「事實婚姻」。 許多人誤以為同居一段時間後,就自然擁有如同正式婚姻的法律保障,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誤解。無論同居多久,一年、五年、甚至十年,在現行民法架構下,同居關係並等同於婚姻關係。你的權益並非由婚姻法律,而是由其他相關法律及契約來保障。

過去,台灣的確存在「事實婚姻」的制度,但自從民國74年修法後,事實婚姻已經走入歷史。現在,唯一的合法婚姻關係,必須經過登記結婚這個程序。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上就承認彼此是夫妻,自然也就沒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那麼,同居伴侶的權益該如何保障呢?雖然沒有婚姻關係的保護傘,但同居伴侶的權益並非完全不受法律保障。以下幾點說明同居伴侶可以尋求的法律途徑:

  • 契約約定:這是保障同居伴侶權益最有效的方式。雙方可以透過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彼此在同居期間的財產分配、生活費用分擔、子女監護等事項。一份清楚的契約,可以有效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時各說各話的窘境,也能保障雙方的權益。例如,約定共同購買的房屋產權歸屬,或是同居期間一方對另一方的經濟支持等。
  • 民法關於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相關規定:即使沒有婚姻關係,民法中關於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規定仍然適用於同居伴侶。例如,一方未經同意擅自使用另一方的財產,另一方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若一方遭受另一方家暴,則可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尋求保護和協助。
  • 個別法律關於親子關係的規定:若同居伴侶育有子女,子女的權益受法律保障。即使父母未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權利。父母雙方都有扶養子女的義務,可以協議行使親權,若無法達成協議,則可向法院聲請裁判。

需要注意的是,單純的口頭約定效力較弱,舉證也較為困難。建議同居伴侶將重要的約定事項以書面方式記錄下來,並妥善保存,以作為日後維護自身權益的依據。

總而言之,同居和婚姻是截然不同的兩種法律狀態。切勿抱持著「同居久了就等於結婚」的錯誤觀念。唯有透過登記結婚,才能確立婚姻關係,享有法律賦予的夫妻權利義務。而對於選擇同居的伴侶,則應積極透過契約約定等方式,保障自身的權益,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不要因為一時的方便或浪漫,而忽略了法律的重要性,及早規劃,才能確保雙方在關係中的權益得到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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