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險可以抵充雇主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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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保險理賠金是員工福利,根據法院見解,即使理賠金直接匯入員工帳戶,也無法抵充雇主依法應負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或職災補償,因請求權基礎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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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保險,安心保障,但不能抵消雇主責任!

在台灣職場中,團體保險(以下簡稱團險)是常見的員工福利之一。許多公司會為員工投保團險,提供醫療、意外、壽險等多方面的保障,讓員工在遭遇風險時能獲得經濟上的支持。然而,關於團險理賠金是否能抵充雇主責任,這個問題存在著許多誤解。

簡單來說,團險理賠金並不能抵充雇主依法應負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或職業災害補償。

為什麼呢?關鍵在於請求權基礎不同

  • 團險理賠金: 這是員工因為投保團險而享有的權益,是基於保險契約,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進行理賠。員工因為事故或疾病而符合理賠條件時,就能獲得保險金,這是員工自己的一項福利。

  • 雇主責任(民事賠償或職災補償): 這是雇主基於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法律規定,因員工在職務執行過程中遭受損害,雇主依法應負擔的賠償或補償責任。雇主責任的產生是因為雇主在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監督員工、或管理職場風險方面有所疏失,導致員工受傷或罹病。

換句話說,團險理賠金是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契約給予員工的福利,而雇主責任則是法律規定雇主必須承擔的義務。 兩者是獨立存在的,不能互相抵銷。

即使團險理賠金直接匯入員工的帳戶,也無法改變這個事實。法院的見解也支持這個觀點,強調團險的性質是員工福利,不能減輕雇主應盡的法律責任。

舉個例子:

假設一位員工在工作時不慎被機器割傷,經診斷為職業災害。

  • 員工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團險理賠金,用於支付醫療費用、彌補收入損失等。
  • 同時,員工也可以根據勞動基準法,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例如醫療費用補償、工資補償、殘廢補償等。

這兩項請求權利是獨立的,員工可以同時獲得團險理賠和雇主的職災補償,雇主不能以團險理賠金已經給付為由,拒絕支付職災補償。

總結來說,團險是重要的員工福利,能提供員工經濟上的保障。但雇主不能因此卸責,仍應依法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並在員工因工作遭受損害時,依法負擔賠償或補償責任。

因此,企業在規劃員工福利時,應同時重視團險的投保,以及建立完善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才能真正保障員工的權益,並降低企業的風險。對於員工而言,了解自身的權益,才能在遭遇意外時,妥善運用各種資源,保障自身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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