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包含全勤嗎?
特休包含全勤嗎?法定權益與不扣獎金規定解析
深入了解特休包含全勤嗎的相關規範,能有效保護自身勞動權益,避免遭受不合理的薪資扣減。掌握正確法律規定可防範資方違法扣發獎金,保障應有的休假福利與完整工資。
特休包含全勤嗎?請假會不會被扣全勤獎金?
根據勞基法與主管機關明確規定,特休期間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之發給,且特休期間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特別[1] 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不論你請一整天、半天還是短短一小時,公司都絕對不能扣除全勤獎金,否則即屬違法。
這條法規對很多上班族來說是個護身符。我剛進職場的前幾年,每次想請特休都提心膽戰,甚至聽過主管私底下碎念說:請假就是沒責任感,全勤獎金要重新評估。但事實上,勞工在特別休假期間的權益受到強大法律保障,資方那些似是而非的規章,在勞基法面前完全站不住腳。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必須清楚了解自身權利,才不會在職場上平白吃虧。
勞基法特休全勤獎金規定:一小時也不能扣!
許多不諳法規的雇主或人資會抱持錯誤觀念,認為特休雖然薪水照給,但畢竟當天「沒有實際到工」,所以全勤獎金可以依比例扣除,甚至全部歸零。這種說法是完完全全的違法認知。
根據早期內政部台內勞字第317449號函釋,以及勞基法第三十八條的立法意旨,特別休假是屬於勞工排定權範圍內的法定權益。既然[2] 是法定權益,勞工在特休假期間,在出勤紀錄上就不應被視為缺勤。既然不算是缺勤,那自然就不存在任何影響全勤獎金發給的法律理由。
這項保護是不分時數的。實務上有些勞工因為個人彈性需求,會選擇只請半天或一小時的特休來處理私事。有些企業的工作規則會寫:特休以日為單位,請小時者視為事假扣全勤。這同樣踩到了法律紅線!只要你使用的是特別休假額度,不論請假時數多短,全勤獎金都受到絕對保護,一毛錢都不能少。雇主若因為員工請特休而扣發全勤或扣減績效,主管機關可依法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最高一百萬元的罰鍰,並會直接公布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3]
內政部台內勞字第317449號函釋與核心條文對照
在勞資爭議中,最常被引用來捍衛全勤獎金的尚方寶劍,就是主管機關針對特別休假所做出的具體函釋。為了讓大家在面對資方質疑時有據可依,我們可以將法規原文與核心權益整理對照。這些條文的核心目的,就是確保勞工在安排休假時,不會受到任何變相的經濟懲罰。
內政部 74 年 5 月 24 日(74)台內勞字第 317449 號函釋
法律原文明確指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係屬勞工法定權益,勞工在特別休假期間,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之發給。」這段話直接定錨了特休的法律定位。它告訴所有企業主,特別休假在全勤的認定上等同於「正常出勤」。你不能因為員工在合法休假,就扣除任何名目的全勤福利。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
法律原文規範:「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這奠定了特休是「有薪假」的本質。既然是工資照給,雇主就必須全額給付。而全勤獎金若是以勞工出勤狀況作為發給依據,在法律性質上早就被認定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因此更不容許隨意減發。
特休跟事假差別全勤:各類假別全勤扣發規則大評比
很多人常把特別休假與事假、病假搞混,以為只要是請假,多多少少都會影響到全勤。其實在台灣的勞動法規中,不同的假別對全勤獎金的衝擊有著天壤之別。我們必須釐清這些差別,在需要請假時才能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有些細節,可能連你們公司的人資都未必搞得清楚 - 但你一定要知道。
舉例來說,一般的個人事假在請假規則中並沒有免除全勤的保護,所以公司通常可以依據勞資雙方的約定,在員工請事假時扣發全勤獎金。然而,同樣是事假,如果你是因為親自照顧生病的家人而依法請「請假不扣全勤的假別有哪些」所涵蓋之家庭照顧假(這在法規上雖然併入事假計算),雇主就絕對不能扣發你的全勤獎金!這就是很多人容易忽略的法律盲區。
另外,過去很多公司只要員工請一天普通傷病假(病假),就會狠心將當月的全勤獎金直接扣光。但隨著最新勞工請假規則第九條修正案通過後,這種做法已經正式絕跡。現在法規強制規定,普通病假的全勤獎金扣發應「按比例計算」。如果員工請一天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最多只能按請假天數比例扣除。要是公司依然一請病假就整筆扣光,那就是違法行為,同樣會面臨高額罰鍰。明白這些差別後,你就知道特休是多麼珍貴且受到完好保護的假別了。 [5]
特休、事假與普通病假之全勤獎金與薪資扣發對照表
以下詳細比較特別休假與其他常見假別在薪資給付、全勤獎金扣發以及法規限制上的核心差異:特別休假(特休) ⭐
原則上由勞工單方面排定與決定,雇主不得無故拒絕或強制指定日期
絕對不得扣發。特休期間視同正常出勤,不論請幾小時都不影響全勤
工資全額照給,屬於有薪假,勞工休假也能正常領薪
嚴禁任何不利處分。公司不可扣減績效、年終獎金或降低考績
一般事假
勞工須提出正當理由,並依公司程序請假,雇主有審核准駁之權利
可依公司規定扣發。回歸雙方勞動契約之約定,通常會影響全勤
不發給工資。按請假時數扣除當日對應的薪水
雖可依法扣薪扣全勤,但若因請假而惡意打壓考績仍可能產生爭議
普通傷病假(一般病假)
勞工因生病或生理因素確有醫療需求時提出,通常須檢附就醫證明
嚴禁全扣,僅能按比例扣發。須按實際請假天數比例計算(如扣 1/30)
折半發給工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的部分可領半薪
若請病假未滿十日而遭受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雇主須承擔舉證責任
從對照中可以清楚看出,特別休假在法律上享有最高規格的保護,不僅薪資全拿,全勤更是受到絕對保障。相比之下,一般事假會同時面臨扣薪與扣全勤的雙重損失,而普通病假則受法規新制保護,全面改為精算式的按比例扣發,告別了過去請假一天就全勤歸零的舊時代。職場權益爭取實錄:從制度漏洞到合法維權
陳小姐在一家傳統在地傳產業擔任內勤行政,平時工作認真。某個月她因為要處理個人合約事宜,依法向人資部門請了兩小時的特別休假。沒想到月底收到薪資單時,發現原本每月新臺幣三千元的全勤獎金竟然被整筆扣除。
陳小姐當下非常錯愕與沮喪,隨即向人資主管詢問原因。人資主管卻理直氣壯地拿出公司內部的工作規則,指著上方的條文對她說:公司規定只要當月累積請假超過一小時,不論什麼假別,全勤獎金就是一律不發放,這是大家進公司時都同意的默契,沒得商量。
面對公司強硬的態度,陳小姐差點就要摸摸鼻子自認倒楣。但她回家後不甘心,認真上網查閱法規,赫然發現內政部台內勞字第317449號函釋有明文保護。她意識到公司的「內部默契」早已徹底凌駕於國家法律之上,這是不折不扣的違法條款。
隔天,陳小姐將相關勞動法令條文影印下來,語氣堅定且平靜地再次與人資和總經理進行溝通,並委婉表示若公司堅持扣發,她將依法向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訴。公司管理階層在看到確鑿的法律依據與罰則後,態度瞬間軟化,不僅在當天承諾會全額補發陳小姐被扣除的三千元全勤獎金,更在兩個月內重新修訂了全公司的工作規則,全面將特別休假排除在缺勤紀錄之外。
全面總結
特別休假不論請假時數多短,皆受到全勤獎金絕對保護不論是請一整天、半天,或是彈性拆分請一小時特休,在出勤紀錄上皆不得視為缺勤,雇主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可以扣發或減發全勤獎金。
特休期間工資應全額照給,且公司不得拒絕排定依勞基法規定特休由勞工自行排定,期間薪資由雇主照給,屬於排定權與工資兼具的法定權益,資方無權強制指定或擅自駁回。
工作規則與私下約定若抵觸勞基法,一律宣告無效企業內部規章或契約即便由勞資雙方簽字,只要其內容違反「特休不得扣全勤」之強制法令,該條款在法律上即屬無效,勞檢若查獲最高可罰一百萬元。
一些常見問題
請假不扣全勤的假別有哪些?除了特休還有嗎?
除了特別休假以外,依據勞工請假規則與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生理假(前 3 次併入病假之日數)、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產檢假、安胎休養假以及家庭照顧假等,雇主皆「絕對不得」視為缺勤而扣發全勤獎金。
如果公司工作規則明文規定「請特休扣全勤」,我簽了合約還有用嗎?
完全無效。勞動基準法是國家規定的最低勞動條件標準,屬於強制法規。任何低於勞基法標準的勞動契約、切結書或內部工作規則,即使勞工已經簽字同意,在法律上依然一律視為無效,仍須以勞基法規定為準。
請特休被主管刁難、變相扣績效獎金,該如何救濟?
勞基法明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特休而有任何不利處分。若公司私下透過扣除考績、減發績效獎金等方式變相懲罰,勞工可妥善蒐集出勤紀錄、薪資單、LINE 對話截圖等證據,向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或檢舉申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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