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勤獎金屬於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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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取決於勞動契約是否明確載明。 若契約未約定扣發條件,則全勤獎金視為工資一部分,雇主不得任意扣減;反之,契約若有約定,則依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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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勤獎金,是許多上班族努力追求的小確幸,但它究竟是不是工資的一部分呢?這可不是個簡單的「是」或「不是」就能解答的問題,它牽涉到勞動契約的條款以及勞基法的精神。

許多人直覺地認為,全勤獎金既然是為了鼓勵員工全勤而給予的獎勵,似乎不該與基本工資畫上等號。然而,法律的詮釋並非如此簡單。關鍵在於勞動契約的約定。

若勞動契約中沒有明確載明全勤獎金的發放條件及可扣發的情形,例如僅簡單敘述「每月發放全勤獎金XXX元」,或是完全沒有提及全勤獎金,那麼根據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的精神,以及「給付確定性」的原則,全勤獎金將被視為工資的一部分。這意味著,雇主不得無故扣減或拒絕發放全勤獎金,否則將觸犯勞基法,勞工可依法主張權益。 這就像月薪一樣,是雇主應負擔的固定給付,除非有法令或契約規定可扣減的明確情況。

反之,如果勞動契約中清楚載明全勤獎金的發放條件及可扣發的情形,例如明確規定「曠工一次扣除全勤獎金XXX元」、「遲到早退超過幾次扣除全勤獎金」等等,且這些條件符合勞基法的規定,不屬不合理之懲罰性約款,那麼雇主便可以依照契約約定執行,在員工未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扣除或不發放全勤獎金。 然而,即使有契約約定,雇主仍需注意契約條款是否合理、是否涉及對勞工權益的過度限制,避免觸犯相關法令。

因此,判斷全勤獎金是否屬於工資的關鍵並不在於獎金的名稱,而在於勞動契約的條款是否明確且合理。 建議勞工朋友在簽訂勞動契約時,務必仔細閱讀條款內容,尤其是關於全勤獎金的相關敘述,避免日後因認知不同而產生爭議。 若有任何疑問,應積極尋求勞工局或相關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保障自身的權益。 切勿因一時疏忽,讓應得的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