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不發三節獎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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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司發放三節獎金與否,取決於是否將其定義為固定福利。若屬固定福利,且員工於節慶當日仍在職,公司便應發放;若以績效為考量,則需依約定辦理,否則恐觸法。 留職停薪員工的獎金發放,需依此原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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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不發三節獎金嗎?法律與現實的拉扯

中秋烤肉、端午粽香、新年紅包,這些節慶的滋味,常常也與公司發放的三節獎金緊密相連。然而,公司到底有沒有義務發放三節獎金呢?許多員工心中都存有這個疑問。答案並非簡單的「是」或「否」,而是取決於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以及獎金的性質。

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公司「必須」發放三節獎金。關鍵在於,公司是否將三節獎金納入員工的「固定福利」之中。所謂固定福利,指的是公司根據勞動契約或內部規章,承諾定期或持續地提供給員工的給付,例如薪資、年終獎金(若已列入勞動契約或公司規章),以及一些明確規定的津貼等。

如果公司在聘僱合約、員工手冊或其他正式文件上,明確將三節獎金列為員工的固定福利,且員工在節慶當日仍維持僱傭關係(例如沒有離職、資遣等),則公司就必須依約發放。這就像簽訂了一份「獎金合約」,公司必須信守承諾。如果公司無故不發放,員工可以依法請求公司支付。

然而,許多公司並未將三節獎金明確列為固定福利。有些公司會將三節獎金視為一種「績效獎勵」,或是「額外獎勵」,發放與否、金額多寡,則會根據公司營運狀況、員工表現等因素考量。這種情況下,公司有較大的彈性空間決定是否發放,但仍需注意,如果公司以往慣例每年都有發放,突然停止發放,且未事先告知或與員工協商,可能導致勞資糾紛,甚至觸犯相關法律。

那麼,留職停薪的員工呢?留職停薪期間,員工的僱傭關係雖然暫時中止,但並非終止。因此,三節獎金的發放,仍然需回歸到前述的判斷原則:若為固定福利,且公司規章未有其他例外規定,原則上仍應發放;若為績效獎勵,則依公司規定辦理。

總而言之,公司是否發放三節獎金,並非單純的道德問題,而是涉及勞動契約與勞動法規的複雜議題。建議員工應仔細閱讀公司相關文件,確認三節獎金的性質,以及公司內部的發放規定。若有任何疑問,應及時與公司人事部門溝通協調。 公司也應避免模糊不清的獎金制度,明確規定獎金的性質、發放條件,以避免日後不必要的勞資爭議,維護良好的勞資關係。 透明且公平的制度,才能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提升員工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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