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可以帶小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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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應據實陳述,不宜攜帶小抄,避免影響證詞的真實性。律師的職責是協助釐清事實,確保證人證詞能還原真相,而非事先串通或誘導證人。作證是國民義務,無故拒絕可能遭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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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證與小抄:釐清真相而非照本宣科

出庭作證,攸關司法正義,其核心價值在於「真實」。證人基於親身經歷或所見所聞,提供客觀事實供法庭參考,協助法官重建事件全貌。因此,證人能否攜帶小抄上庭作證,便成為一個值得探討的議題。

簡而言之,攜帶小抄作證並不被鼓勵,甚至可能適得其反,損害證詞的可信度。雖然法律並未明文禁止證人攜帶筆記或小抄,但其潛在風險不容忽視。

首先,小抄可能被誤解為事先準備好的「劇本」,而非真實記憶的自然流露。即使小抄內容完全屬實,也可能讓人懷疑證人是否受到他人影響或指示,照本宣科,而非憑藉自身記憶作證。這將嚴重影響法官對證詞的評斷,甚至使整個證詞失去效力。

其次,過於依賴小抄,可能導致證人忽略關鍵細節,無法完整且準確地還原事件真相。作證的過程,不僅僅是單純的資訊傳遞,更需要證人根據自身感受和記憶,提供更為立體、全面的描述。例如,證人臉上的表情、說話的語氣、肢體的動作等,都可能成為重要的參考依據。而緊盯著小抄的證人,很可能無法自然地表達,甚至錯失傳達重要訊息的機會。

律師的角色,在於協助證人釐清事實,組織證詞,確保其證詞能忠實反映事件經過,而非編造故事或誘導證人。律師應事先與證人充分溝通,了解事件細節,並提醒證人作證的注意事項,例如:據實以告、勿作臆測、正面回答問題等。律師的協助應著重於引導證人完整表達自身記憶,而非提供「標準答案」或鼓勵使用小抄。

當然,若證人因年事已高、記憶力衰退等特殊情況,需要藉助筆記輔助記憶,則應事先告知法官,並說明筆記的內容和來源,以昭公信。法官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允許使用。

作證是國民應盡的義務,無故拒絕出庭作證,可能遭法院拘提,甚至科以罰鍰。誠實作證,不僅是對司法正義的貢獻,也是對自身責任的承擔。切勿因一時的便利或心存僥倖而選擇攜帶小抄,反而得不償失,影響自身的可信度,甚至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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