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可以追討嗎?
撫養費,是離婚家庭中一個重要的議題。許多人擔憂,若離婚協議中未約定子女扶養費,是否就無法追討?答案是否定的。 主要照顧者仍有權利在法律框架內,請求未來及過去15年內應支付的扶養費,以保障子女的權益。
在台灣,離婚後子女扶養費的請求權,並非完全依賴當初的協議。 民法第1120條規定,父母雙方都有義務扶養子女。 即便離婚協議未約定,或未盡到足夠的扶養義務,主要照顧者仍有權利依法主張,並請求法院判決。
重要的是,這裡的「主要照顧者」並非單指監護權的取得者。 若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未明確指定主要照顧者,法律原則上會考量實際照顧時間、能力等因素,決定誰享有追討扶養費的主張權。 這也意味著,即便非監護權持有者,只要能證明確實長期且主要地負擔子女生活開銷,同樣具有請求權利。
追討的期限,是關鍵。 民法規定,主要照顧者可於15年內請求未來及過去15年內應支付的扶養費。 然而,這並不代表15年過後,所有權益都將消失。 倘若過去15年內,曾有過實際的支付,即便未持續到現在,仍有可能構成相關的「事實扶養」或「部分扶養」的證明,並能作為追討的依據。 因此,正確且及時的法律諮詢,對於釐清權益至關重要。
在追討扶養費的過程中,證明的重要性不容忽視。 主要照顧者需要收集足夠的證據,例如:子女的教育支出、醫療費、生活費等證明文件,以及相關的收據、支票、銀行對帳單等。 完整的紀錄,能有效地證明子女的實際需求,並提升請求扶養費的成功率。 若缺乏相關資料,則可能在法庭上造成不利影響。
此外,法院在審理時,會考量雙方經濟狀況、子女實際需求等因素,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決。 因此,積極與專業的律師諮詢,協助準備相關證據,並了解自身權益,將是取得成功判決的關鍵。
總而言之,離婚協議未約定子女扶養費,並非等同放棄請求權利。 主要照顧者在15年追訴期內,仍然保有依法請求未來及過去扶養費的權利。 務必了解自身權益,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保障子女的權益,確保他們能獲得應有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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