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可以放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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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經雙方協議可彈性調整。若由法院裁定,則須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向法院聲請變更,而非單方面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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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可否放棄?

探視權是在父母離婚或分居後,非監護方父母仍能定期與子女接觸的權利。這個權利對於維繫親子關係至關重要,也是子女身心健全發展的必要條件。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一方父母可能會考慮放棄探視權。在台灣,探視權的放棄並非單方面行為。根據《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雙方父母可以協議調整探視方式,但若探視權是由法院裁定,則僅有法院有權變更或廢止。

如果父母雙方同意放棄探視權,可以透過協議書的方式進行,並經法院核准。協議書中應載明放棄探視的理由、期限,以及相關權利義務的調整。

若是由法院裁定的探視權,則必須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則。非監護方父母如果要放棄探視權,必須向法院提出變更或廢止探視權的聲請。法院會審酌以下因素:

  • 子女的年齡、心智成熟度以及與雙方父母的關係
  • 非監護方父母放棄探視權的理由
  • 放棄探視權對子女的影響
  • 監護方父母的意見

法院會在考慮上述因素後,做出對子女最有利的裁定。因此,非監護方父母如果想要放棄探視權,並不能單方面決定,而必須經過法院的審理和核准,並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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