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上班不能超過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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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定,原則上不得連續上班超過六天。若雇主有需求於休息日出勤,需經勞資雙方同意並依法給付加班費。例假日雖不得出勤,但可與勞工協商調移,唯仍須注意不得連續出勤超過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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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上七天班?勞基法怎麼說?別讓你的權益睡著了!

在台灣,忙碌的生活步調常常讓人喘不過氣,尤其在某些行業,加班似乎成了家常便飯。你是否也曾連續上班多日,身心俱疲卻不敢吭聲?你是否清楚自己的權益?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深入了解勞基法對於連續上班天數的規範,別讓你的權益在疲憊中沉睡!

勞基法明文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也就是俗稱的「週休一日」。這意味著,原則上,雇主不得讓勞工連續上班超過六天。這六天包含了平日的工作日,以及經勞資雙方同意,勞工於休息日出勤的日子。

或許你會問:「我的公司是週休二日,這樣連續上班就不會超過六天了吧?」 答案是,即使是週休二日,也必須留意實際的出勤狀況。舉例來說,如果你的例假日和休息日被安排在同一週,而你又在休息日出勤,那麼你仍然有可能連續上班超過六天。

此外,許多人容易將「休息日」和「例假日」混淆。休息日是指除了例假日之外,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雇主可以要求勞工在休息日出勤,但必須經過勞工同意,並依法給付加班費。而例假日則是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且不得要求勞工出勤。即使勞工自願,雇主也不得要求其於例假日工作。

雖然例假日原則上不得出勤,但勞基法允許勞資雙方協商將例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然而,即使經過調移,仍然必須遵守「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以及「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日」的規定。

舉個例子,如果小明原本的例假日是星期日,但公司因業務需求,與小明協商將例假日調移至星期二。即使小明同意了,公司也不能讓小明從星期一連續工作到下一個星期一,因為這樣就違反了「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日」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行業或特殊情況下,勞基法允許例外。例如,責任制的工作者,其工作時間及休息方式可能與一般勞工不同。但即使如此,雇主仍應確保勞工獲得充分的休息,以保障其身心健康。

最後提醒大家,了解勞基法規範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如果你的公司要求你連續上班超過六天,或者你對於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可以向勞工局或相關單位尋求協助,切勿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別忘了,工作與休息的平衡,才是永續發展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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