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人不能當證人?
咱台灣的法律,講著「證人」這个角色真重要,因為伊是案件真相水落石出、正義伸張的關鍵。毋閣,並毋是攏總人攏符合做證人的條件,有些款的人,法律上是袂准伊來做證的,這就愛仔細來講解。
第一款,就是「無行為能力人」。這个講法,簡單講就是講話做事毋知影是對是錯的伊,攏袂當做證人。像嬰仔,毋通講伊看著啥物,因為伊尚無成熟的認知能力,講的話毋一定靠譜。另外,精神狀態有問題的人,例如患有思覺失調症、躁鬱症等等,伊的心理狀態可能會影響伊的判斷佮記憶,講出來的話也可能毋是事實的真相。 所以,法律為著保護案件的公平性,就限制了這群人做證人的資格。這並毋是講伊們毋重要,而是為著避免伊們無心之中造成誤判。 到底嘛是怎樣才算「無行為能力」,這就愛看法院的專業判斷,有時會請精神科醫師來鑑定,來確定伊的精神狀態適毋適合做證。
第二款,是「聾啞人」。 毋是講聾啞人就一定袂當做證人,重點是伊可不可以正常表達佮理解事件經過。若是伊有辦法用文字、手語,或是透過翻譯人員來做溝通,當然是會當做證人的。 事實上,咱社會也愈來愈重視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法院也會提供適當的輔助設備或人員,來確保聾啞人有機會表達伊所知影的事實。 重點是,伊的證詞要「可信賴」,毋是「聽攏毋著」。 因此,法院會仔細斟酌這个情況,來判斷聾啞人做證的可能性佮可靠性。 若是法官認定伊的證詞並毋可靠,毋論伊用啥方法表達,法院都有權利毋採信伊的證詞。
第三款,是「佮被告有特定關係的人」。這个範圍就較廣,包括親屬、配偶、同居人等等。法律會考量這群人可能因為情感、利益等等關係,而偏袒被告,講出來的話也可能帶有主觀色彩,毋是客觀事實。 譬如講,被告是某某人的兄弟,做證的時候,為著袒護兄弟,可能就會講一些對被告有利,但事實上毋是真正經過的事情。 這就影響了案件的公平性。 毋過,也不是所有親屬攏袂當做證人。若是有證據證明伊並毋偏袒,而且伊講出來的事情也夠客觀可靠,法院還是會採信伊的證詞。 重點是,法院會仔細評估證人佮被告之間的關係,還有證詞的可信度。
最後一款,是「執行職務的人」。像法官、檢察官、警察等等,伊們因為職務的關係,通常袂當對伊們所參與的案件做證。這是為著避免利益衝突,維持司法公正性。法官佮檢察官是案件的審判者,若伊們又來做證人,這就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性,產生偏頗。 警察也是一樣,因為伊們是負責調查案件的人,伊們的證詞可能會直接影響案件的結果,為著避免這種情況,法律規定伊們通常袂當做證人。毋過,這也並毋是絕對的。若是發生特殊狀況,譬如講案情需要,還是有可能會讓這類人做證,但這需要經過仔細的考量佮審核。
總而言之,證人資格的認定,並毋是單純的「會當」抑是「袂當」這个問題,法院會依據具體的案情佮證人的情況,來判斷伊做證的適當性佮證詞的可信度。 這一切,攏是為著確保案件審理的公平佮公正,追求真相,伸張正義。 所以,做一個證人,責任重大,講出來的話,愛確實、愛客觀,毋通因為個人情感抑是利益而影響到事實的真相。 咱大家攏愛尊重法律,愛了解法律,也愛配合司法程序,共同維護咱社會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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