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可以租房子給別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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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出租自有房屋收取租金屬合法行為,但若涉及經營不動產出租等商業行為,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需注意自身行為是否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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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出租房屋,合法有界限

身為公務員,對於出租自有房屋須有正確的認知。儘管公務員依法得出租自有房屋收取租金,這是一種合法的行為。然而,必須注意的是,如果將出租行為擴及為經營不動產出租等商業性質的活動,則會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明文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執行業務,但經服務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這意味著,公務員從事商業行為或執行業務,必須經過服務機關的許可。

因此,公務員出租自有房屋,若僅限於個人閒置資產的運用,並未擴大經營規模或牟取暴利,一般來說不會被視為經營商業或執行業務。但如果公務員出租房屋的數量過多,例如持有數十棟或上百棟房屋出租,且以出租為主要收入來源,則可能被認定為經營不動產出租的商業行為。

此外,若公務員在從事出租行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可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 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或機會,謀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
  • 接受他人關說,從中牟取不法利益。
  • 違反職務廉政或其他法令規定,致損害公務員形象或公務機關信譽。

公務員應善盡職責,避免從事違反法令的行為。在出租房屋時,應審慎評估自身行為的性質,是否屬於經營商業或執行業務,並依法向服務機關申請許可。以免觸法而遭受懲處,影響自身清譽和公務機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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