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一定要三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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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依民法規定,若雙方同意離婚,需一式三份,並由兩位證人簽名,再至戶政事務所登記生效。僅有協議書未登記,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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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一定要三份嗎?

坊間流傳著離婚協議書必須三份的說法,並認為只有三份且經證人簽名,才能在戶政事務所登記生效。 然而,這句話雖廣為流傳,卻並非全然正確。 它忽略了民法中關於離婚協議書的完整規定,以及一些實際操作上的彈性。

民法確實規定,若雙方同意離婚,協議內容應記載明確,並作成一式三份。 這三份文件,分別由雙方當事人及戶政事務所保存,確保權益得以保障。 同時,兩位證人簽名,更是重要,用以證明協議的真實性。 這段文字重點在於「協議」,在協議達成的基礎上,需要完整紀錄、確認以及證明。

關鍵在於,民法的重點並非「必須三份」,而是「必須記載明確且經雙方同意」。 只要協議書內容明確且雙方當事人有簽字,即便非一式三份,若經證人證明,並能在法庭上有效證實雙方同意,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戶政事務所仍然可接受。

舉例來說,若雙方協議內容十分明確,並有清晰的證據證明協議成立(例如錄音、錄影或其他第三方證詞),且能證明雙方有共同意願,而當時並未有條件或理由讓協議書需要一式三份,那麼,即使只有一份協議書,只要能證明其內容、效力,在實際操作上,戶政事務所仍然可以進行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協議內容完整、雙方都同意,仍然需要至戶政事務所進行登記才能正式生效。 這項登記程序,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完成,更重要的是將協議正式納入法律框架,賦予法律效力,且有權利義務的歸屬。 因此,盡管協議書的份數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非必要,但仍然強烈建議將協議書備妥,以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最重要的是,在協議前,應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確保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範,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總而言之,離婚協議書的份數,並非法律上唯一的規定。 重點在於協議的真實性、雙方同意的明確性,以及最終在戶政事務所的登記完成。 尋求專業的法律協助,將能幫助您在離婚協議的過程中,更有效地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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