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定要兩個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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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具備法律效力的文件,像是離婚協議書需有兩位證人簽名,或持有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以及經法院認可的調解或和解筆錄,才能完成離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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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定要兩個證人嗎?釐清迷思,保障自身權益

許多人對於離婚程序感到困惑,其中一個常見的疑問就是:「離婚一定要兩個證人嗎?」答案並非單純的「是」或「否」,而是取決於您選擇的離婚途徑。坊間流傳的「離婚協議書需兩個證人簽名」的說法,僅是部分事實,而非放諸四海皆準的鐵律。

事實上,台灣的離婚方式主要有三種:協議離婚、判決離婚以及調解離婚。而這三種方式對於證人的需求皆有所不同。

一、協議離婚:證人簽名,錦上添花而非必要條件

協議離婚指的是夫妻雙方在完全自主、平等且理性協商下,達成離婚共識,並將協議內容書寫於離婚協議書中。坊間普遍流傳的「需有兩位證人簽名」的說法,主要源於此種離婚方式。然而,必須強調的是,證人簽名並非法律強制規定。即使沒有證人簽名,只要協議書內容清楚完整,載明雙方意願、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等事項,並經雙方親自簽名或蓋章,其法律效力依然存在。證人簽名,更多的是扮演見證人角色,提供日後爭議時的一份佐證,提升協議書的可信度,降低日後糾紛的發生機率。因此,建議雖然非必要,但為保障自身權益,最好還是找兩位非利害關係人(例如:非夫妻雙方親屬或朋友)作為證人,並在協議書上簽名。

二、判決離婚:無須證人

如果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需透過法院訴訟程序進行判決離婚。此種方式完全不涉及證人,離婚的法律效力來自於法院的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法院會依據雙方提出的證據,以及訴訟程序中的審理結果,做出判決。取得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後,即完成離婚程序,無須任何證人簽名。

三、調解離婚:依調解筆錄為憑

調解離婚是透過法院或其他合法機構的調解,讓夫妻雙方在調解委員的協助下達成協議。與協議離婚類似,調解離婚的法律效力來自於經法院認可的調解筆錄,並非證人簽名。因此,即便調解過程中可能有人在場見證,但這些人的簽名並非獲得法律效力的關鍵。

總結:

離婚是否需要證人,取決於離婚方式。協議離婚雖非強制要求證人簽名,但建議為保障自身權益,最好還是找兩位非利害關係人作為證人。而判決離婚和調解離婚則完全無須證人。

在進行離婚程序時,建議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切勿輕信坊間流傳的片面資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擾與損失。 唯有充分了解法律程序,才能在離婚過程中做出最明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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