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定要兩個人都到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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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定要兩個人都到場嗎?
毋一定
在台灣,離婚並毋是件容易的事,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一般來說,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佮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雙方共識下所進行的離婚程序,毋需要透過法院判決。雙方只要同時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辦理時需要攜帶以下文件:
- 雙方身分證
- 印章
- 離婚協議書(載明離婚事項,例如子女監護權、財產分配)
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透過法院判決的方式來離婚。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或其中一方反對離婚,則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在訴訟離婚中,原則上毋免雙方攏到場。法院會先由法官傳喚原告(提出離婚訴訟的一方)到庭說明。被告(被提出離婚訴訟的一方)則毋一定需要到庭。
若被告毋到庭,法院會視情況決定是否缺席判決。一般來說,若被告確實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例如出國、生病,法院會給予時間補充陳述。若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法院則可能會缺席判決,有利於原告。
不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要求雙方都到庭。例如:
- 被告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無法自主的情況
- 離婚訴訟中涉及重大爭議,例如子女監護權或財產分配
建議
離婚涉及個人權益,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辦理,以保障自身權益。最近民法可能有變動,建議主動跟律師諮詢較為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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