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的藥可以放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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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保存期限的迷思
在醫院開出的藥物上,往往標示著保存期限,許多患者會誤以為過了期限後藥物就完全不能使用。事實上,開封後的藥品保存期限會大幅縮短。為了確保用藥安全,建議遵循以下指引:
口服藥和藥膏:
開封後的口服藥和藥膏,建議在3-6個月內使用完畢。由於空氣和濕氣會影響藥物的成分,因此開封後會逐漸失去效力。這些藥物通常以藥丸、膠囊或軟膏的形式呈現。
眼藥水或口服液劑:
眼藥水和口服液劑的保存期限更短,建議在1個月內使用完畢。這類藥物通常含有水分,容易滋生細菌。開封後若未妥善保存,很容易受到污染,導致感染的風險。
失效藥物的特徵:
即使藥品尚未過期,如果出現以下特徵,也應立即丟棄:
- 變色
- 長黴
- 出現異味
這些特徵表示藥物已變質,可能會失去效力或產生副作用。
確保用藥安全:
為了確保用藥安全,建議遵循以下步驟:
- 妥善保存藥品,避免陽光直射和潮濕環境。
- 開封後藥品應放置於原包裝內。
- 定期檢查藥品,若發現任何異常現象,請立即諮詢醫師或藥師。
- 定期清理藥物櫃,丟棄過期或失效的藥物。
透過正確的保存方式和定期檢查,可以確保藥品的效力並避免用藥風險。記住,開封後的藥品保存期限會縮短,為了自身的健康,務必遵守建議的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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