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店家可以不開發票?
根據台灣法規,每月營業額未達 20 萬元之店家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但若店家有以下 5 種情況:提供收據載明品名金額、收取費用或對價、從事營業活動、收取報酬且有經營規模、出售或提供應課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則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為什麼有些店家可以不用開發票?這問題,常常讓消費者摸不著頭緒。簡單來說,不是所有店家都必須開立統一發票,這是基於台灣稅法設計的一種彈性機制。
很多人誤以為只要營業額低於二十萬元就不用開發票,其實這只是一個門檻,而非絕對條件。根據《稅捐稽徵法》及相關規定,每月營業額未達新台幣二十萬元,確實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辦法,也就是免開發票。但這並不代表這些店家完全可以「合法逃稅」。關鍵在於,即使營業額未達門檻,只要符合特定條件,仍需開立統一發票。
許多店家誤解了這點,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也讓稅務稽徵產生漏洞。實際上,就算店家每月營業額未滿二十萬元,只要同時具備以下五項條件,就必須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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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收據載明品名金額: 這點看似簡單,卻是關鍵。單純寫張收據「收款五百元」是不夠的,必須詳細記載商品或服務的品名、數量及單價,才能證明交易行為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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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費用或對價: 這表示店家確實從交易中獲得了報酬,而非無償提供服務或贈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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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營業活動: 這點必須區分營業行為與個人行為。例如,單純個人偶爾在網路上銷售二手物品,可能不屬於營業活動;但若有固定經營模式,持續販售商品或服務,則屬於營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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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報酬且有經營規模: 這點著重於店家經營的規模和持續性。如果只是零星交易,規模小且非持續性經營,則可能不需開發票;但若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員工或進貨管道等,則通常視為有經營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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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或提供應課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 這點最直接點明了需開發票的根本原因。如果店家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屬於應課營業稅的範圍,即使營業額未達二十萬元,也必須開發票。
換句話說,二十萬元的門檻只是個免開發票的「選擇權」,並非免除開發票的「免責權」。 店家必須根據自身實際經營狀況,正確判斷是否需要開發票。 而消費者也應積極索取發票,保障自身權益,同時協助政府健全稅制。 若店家未依法開立發票,消費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檢舉,維護自身權益及公平稅務環境。 切勿因為店家未開發票而默許不法行為,應積極行使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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