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可以申請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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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者的權益保障
當勞工非自願離職時,政府提供多項措施協助他們度過失業困境,包括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和健保費補助。
失業給付
非自願離職的勞工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失業給付:
- 離職前已參加勞保(國民年金)滿一年以上。
- 非因個人因素自願離職。
- 符合失業認定標準。
失業給付的金額為:最近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領取期間最長可達六個月。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失業勞工參加政府核定的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課程,可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其受訓期間的生活開銷。津貼金額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領取期間最長可達三個月。
健保費補助
失業勞工及其眷屬,於失業期間可申請健保費補助,保障其醫療福利。補助金額為:失業當月的眷保費。補助期限最長可達六個月。
申請程序
符合資格的勞工可至勞動部就業服務處或其轄下就業服務站提出申請。需準備文件:
- 身分證或居留證
- 失業證明(由雇主或主管機關開立)
- 勞保或國民年金投保證明
- 職業訓練課程證明(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政府提供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和健保費補助,減輕非自願離職勞工的經濟負擔,協助他們重返職場或提升技能。勞工應充分了解自身權益,適時申請政府提供的協助措施,度過失業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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