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以不扶養小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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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父母若曾對子女及其親屬施暴、侮辱或有其他身心侵害,或未盡扶養義務,子女可向法院聲請減輕,甚至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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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不扶養子女嗎?

根據台灣民法,父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子女同樣有扶養父母的義務。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子女可向法院聲請減輕、中止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其中一個情況是:

  1. 父母對子女或其親屬施暴、侮辱或其他身心侵害

若是父母曾對子女或其親屬施加暴力行為、言語侮辱或其他形式的身心傷害,子女可依此理由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另一個情況是:
2. 父母未盡扶養義務

父母若未善盡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例如未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或教育費用,子女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聲請程序

子女若要聲請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父母符合上述條件。法院受理後,將進行審理,並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裁決。

法院裁決

法院在審理後,可能會做出以下裁決:

  • 減輕扶養義務:降低子女應負擔的扶養金額或義務範圍。
  • 中止扶養義務:暫時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 免除扶養義務:永久解除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注意事項

子女聲請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法院會審慎考量具體情況,並依法做出裁決。子女在聲請前,應諮詢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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