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3個月可以資遣嗎?
根據律師說明,勞基法和就業服務法規範「資遣」議題時,雖為「連動關係」但彼此獨立適用。換言之,即使員工受僱未滿3個月,雇主仍必須遵守就業服務法第33條的規定,在資遣前10天辦理資遣通報程序。
未滿三個月也能資遣?談勞動法規的眉角
許多人誤以為試用期結束前,雇主可以任意資遣員工,甚至認為未滿三個月更是「免責」。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單純。勞動法的規範,如同精密的齒輪,看似獨立運作,卻緊密相扣,牽涉到「資遣」的議題,更需仔細探究勞基法與就業服務法的交互作用。
坊間流傳著「未滿三個月,想資遣就資遣」的說法,這是不正確的。雖然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針對資遣的規定,多著重於「資遣費」的給付條件,例如:服務年資、工資計算等,並未明文規定試用期內不得資遣。但這並不代表雇主可以完全不受約束。
關鍵在於,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第33條的規定:雇主應於資遣員工前十日,將資遣名單通報當地主管機關。這項規定,與勞基法中的資遣規定並非互斥,而是「連動關係」下的獨立適用。 換句話說,即使員工的僱用期間未滿三個月,屬於試用期內,雇主仍然必須遵守就服法第33條,在資遣前十天完成資遣通報程序。 省略此步驟,將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的處罰。
此外,雖然法律未明文規定試用期內資遣必須給付資遣費,但雇主仍需依據雙方約定或相關慣例給予合理的補償,避免衍生勞資糾紛。 這部分的補償金額,並非勞基法強制規範,而是取決於雙方的協議及實際情況,例如,試用期內表現、工作內容等因素。建議雇主在訂定合約時,就試用期資遣的相關事宜,明文載明相關規範,以減少日後爭議。
總而言之,未滿三個月就能資遣的觀念過於簡化。雇主在進行資遣行動前,務必先瞭解相關法規,並確實履行就服法第33條的通報義務,同時考量公平合理的補償機制,才能避免觸法,並維護良好的勞資關係。 若對於勞動法規有任何疑慮,建議尋求專業勞動法律師的諮詢,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切勿輕信網路謠言或片面資訊,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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