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三個月可以資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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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基法與就業服務法規定,即便員工任職未滿3個月,雇主也應於資遣前10日辦理資遣通報,不可直接資遣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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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三個月,也能被資遣?談勞資關係中的「資遣」與「預告期間」

許多人誤以為試用期(通常為三個月)內,雇主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不必負擔任何責任。事實上,這樣的想法並不完全正確。雖然試用期期間,雇主在某些特定條件下擁有較大的彈性,但「資遣」行為仍受法律規範,即使員工任職未滿三個月,也非完全不受保障。

根據我國《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就業服務法》,即便員工任職未滿三個月,雇主也必須遵守法定程序,不可直接將員工資遣。 關鍵在於「資遣」的定義與「預告期間」的規定。

「資遣」並非單純的解雇或終止契約,它代表著雇主基於非員工個人因素(例如公司營運困難、部門裁撤等)而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並未明文規定試用期員工免於資遣預告期間,因此,即使是試用期員工,雇主在進行資遣時,仍應依法給予至少十天的預告期間。 這意味著雇主必須在資遣員工前十天,正式告知員工將被資遣的事實。

需要注意的是,預告期間的給付並非完全等同於資遣費。預告期間是雇主應給予員工的預告時間,員工在此期間仍享有薪資待遇。至於資遣費,則根據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依員工工作年資計算,試用期員工因未達年資門檻,通常不適用資遣費的規定。

然而,若雇主僅以「試用期不適任」為由,直接解僱員工,而未依法給予十天預告期間,則可能違反勞基法,面臨勞工局裁罰。此種情況與資遣不同,更偏向於「終止契約」,處理方式也與資遣有所差異。

總而言之,未滿三個月就遭「資遣」,雇主仍需遵守預告期間的規定,不可任意解僱。 雇主應確實了解勞基法的相關規定,避免因程序瑕疵而觸法,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建議雇主在處理人事變動時,應尋求專業法律諮詢,確保自身權益及符合法規。 而勞工朋友也應了解自身權益,在遇到此類狀況時,可尋求勞工局協助,保障自身權益。 勞資雙方皆應秉持誠信、尊重原則,建立良好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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