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幾歲可以拒絕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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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歲以上子女有權利自主決定是否接受探視,並可更改探視安排。 監護人可據此向法院申請,法院將考量子女意願做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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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探視權:幾歲的孩子可以說「不」?

離婚或分居後,探視權成為許多父母關心的議題。尤其當孩子漸漸長大,他們對於探視安排的意願也愈發重要。究竟孩子幾歲開始,有權利拒絕探視,不再只是被動接受父母的安排?

過去,我們習慣以「未成年子女」概括探視權相關規定,但隨著青少年自我意識的抬頭,法律也開始重視他們的自主權。台灣法律並未明確規定一個「拒絕探視」的年齡門檻,但實務上,十六歲以上的子女已普遍被認為具有足夠的判斷能力,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接受探視,並有權表達希望更改探視安排的意願。

這是因為十六歲以上的青少年,在心智發展、生活經驗上都已趨於成熟,更能獨立思考和判斷。他們對於與哪一方父母相處、相處方式,以及探視頻率等都有自己的想法。強迫他們接受不符合意願的探視,反而可能造成反效果,甚至影響親子關係。

那麼,監護人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呢?如果十六歲以上的子女明確表達拒絕探視的意願,監護人應首先嘗試了解孩子拒絕的原因,並與孩子耐心溝通。或許他們對於探視方式、探視地點、或探視時間有不同想法,透過溝通,或許能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

如果溝通無效,監護人可以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向法院提出變更探視權的聲請。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會特別重視子女的意願,並將其作為判斷的重要依據。法院會考量以下幾個因素:

  • 子女的年齡和成熟度: 雖然十六歲是一個參考指標,但法院仍會個別評估子女的成熟度,判斷他們是否具備足夠的理解能力和判斷能力。
  • 子女拒絕探視的原因: 法院會深入了解子女拒絕探視的原因,例如是否與另一方父母存在嚴重的衝突、是否感受到壓力或不適、或是單純地希望有更多自由時間等。
  • 父母雙方的狀況: 法院也會評估父母雙方的狀況,包括其與子女的關係、是否有虐待或疏忽子女的行為等。

最終,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因素,做出對子女最佳利益的裁決。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法院考量子女意願,也不代表子女可以隨意拒絕探視。如果子女拒絕探視的原因不合理,或是受到另一方父母的操控,法院仍可能裁定維持原來的探視安排,以確保子女的權益。

總而言之,十六歲以上的青少年在探視權方面,擁有更大的自主權。監護人應尊重子女的意願,並透過溝通和法律途徑,為孩子爭取最佳的成長環境。同時,也提醒父母雙方,應以孩子的福祉為優先考量,避免將孩子捲入成人世界的紛爭,共同為孩子創造一個健康、快樂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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