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在国内怎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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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國國籍配偶如何申請訴訟離婚?
當一方配偶不在國內時,無法透過協議的方式辦理離婚,只能採取訴訟離婚的途徑。訴訟離婚的程序較為複雜,無論雙方是否同意,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一、委任台灣律師
由於在外國的配偶無法親自到場,必須委任一位台灣的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將協助準備訴狀、蒐集證據、出庭辯論等相關訴訟事宜。
二、提出訴狀
委任律師後,需要向法院提出訴狀,說明離婚事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等內容。訴狀必須符合法定格式,並附上相關證據資料。
三、送達訴狀
訴狀送達給在外國的配偶時,需要透過外交管道或其他適當的方式。如果在外國配偶拒絕接受送達,法院可能會公告送達,或是採取其他替代送達方式。
四、準備證據
訴訟離婚需要提出相關證據,證明離婚事由的存在。常見的離婚事由包括:重婚、分居、惡意遺棄、虐待、重大精神疾病等。
五、開庭審理
法院受理訴狀後,會擇期開庭審理。開庭時,雙方當事人或其委任律師會出庭陳述意見、提出證據。法官會根據雙方的主張和證據,做出離婚判決。
六、判決確定
法院做出判決後,雙方當事人有法定期限可以上訴。如果未在期限內上訴,判決就會確定。
注意事項:
- 訴訟離婚的過程較為耗時,可能需要數月甚至數年的時間。
- 外國配偶如果沒有委任律師,法院原則上不會判決離婚。
- 如果在外國配偶沒有出庭或拒絕接受送達,法院可能會缺席判決離婚。
- 訴訟離婚的費用較高,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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