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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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前,男女以夫妻名義穩定同居,且具備結婚條件,即可能構成事實婚姻。若你的同居行為符合上述要件,且開始時間在該日期之前,則可能被認定為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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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在台灣,事實婚姻的認定需符合特定的要件:

1994年2月1日前

根據民法規定,1994年2月1日前,男女若以夫妻名義穩定同居,且具備結婚條件,即可能構成事實婚姻。此規定主要適用於當時尚未有法定結婚制度的年代。

符合結婚條件

所謂「符合結婚條件」,是指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男性18歲、女性16歲)且無配偶等結婚障礙。

以夫妻名義穩定同居

「以夫妻名義穩定同居」需具備以下要件:

  • 同居:男女共同生活,宛如夫妻般同居於同一處所。
  • 穩定:同居關係持續時間相當長且穩定,並非短暫或偶發性的同居。
  • 夫妻名義:當事人互稱夫妻,並對外表現出夫妻關係,例如共同使用配偶姓氏、子女認養。

認定方式

事實婚姻的認定通常由法院根據證據綜合判斷,可能採用的證據包括:

  • 戶籍地址證明
  • 同居住所契約
  • 親友鄰居證詞
  • 財產共有狀況
  • 子女認知狀況

滿足上述要件後,當事人即可向法院聲請事實婚姻確認之判決,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即可取得與合法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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