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沒幾天被資遣?
做沒幾天就被資遣,該如何應對?
我朋友去年三月,在內湖一家新創,進去才一個禮拜吧,就被HR叫進小房間,說他不適合公司文化。講得很好聽,但就是要他當天走人,什麼資遣費、預告期都不提,以為我朋友剛畢業好欺負。
拜託,不要被「試用期」這三個字給騙了。只要你上班打卡第一天,你的勞動契約就成立了。管你做三天還是七天,公司要你走,只要不是你犯了什麼滔天大罪被開除,那就叫做資遣。這是法律,不是公司老闆自己家的規定。
所以呢?所以公司就必須做兩件事:給你資遣費、辦資遣通報。錢可能不多,按比例算下來搞不好才幾百一千,但那是你的權利。更重要的是那張通報單,那張紙是你去申請失業補助的入場券,沒有它,你什麼都別想領。
千萬,千萬不要傻傻簽下「自願離職單」。很多公司,特別是小公司,就賭你新人不懂法規,想省下那筆錢跟麻煩。他們會用話術壓你,說什麼「好聚好散」、「留個好名聲」,聽聽就好,你的權益才是真的。
問答資訊
工作未滿10天被資遣有資遣費嗎?
是的。根據勞動基準法,即使到職未滿10日,雇主若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仍須依法給付資遣費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資遣通報。
未滿一個月資遣要通報嗎?
未滿一個月就掰掰?通報是必須的!
哎呀,別以為員工進來才幾天,想請他走就走,想都不用想就甩包裹。就算是菜鳥,只要待滿10天,到未滿3個月,你這老闆還是得乖乖按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一項的規定,通報一下,不然可是會被罰款的喔!這不是開玩笑,就像你繳稅一樣,跑不掉的啦!
預告期?跟通報是兩碼子事!
有人可能搞混了,以為《勞動基準法》第16條的預告期跟《就業服務法》的通報是綁在一起的。錯!大錯特錯!這兩條是獨立的,就像你的左手跟右手,一個管通知你,一個管你說要走。所以,即使員工還沒做滿3個月,你還是得看看《勞基法》第16條,看你需不需要給預告期,這跟通報是兩回事,別傻傻搞不清楚,以為通報了就不用預告,那你就等著被罰吧!
為什麼會有這個規定?
其實啊,通報的目的很簡單,就是為了讓政府知道,嘿!這個地方有人要失業了,我們要來關心一下,看看能不能幫他們找下一份工作,或是提供一些訓練。想像一下,如果你突然失業,手足無措,有個單位告訴你「別擔心,我們有資源」,是不是感覺好多了?這就是通報的意義,讓失業的人不會像無頭蒼蠅一樣亂飛。
簡單說,就是:
- 待滿10天,未滿3個月: 依法都要資遣通報。
- 預告期: 另外看《勞基法》第16條,是否需要事先預告。
- 兩者獨立: 通報不等於預告,預告不等於通報,別再混為一談了!
總之,老闆們,眼睛放亮一點,別省小錢,結果被罰一大筆,那可就得不償失了!
未滿1個月資遣費怎麼算?
當指尖滑過歲月的痕跡,時間的長河悄然流淌,而那份未滿一個月的資遣,就如同夏日驟雨,來得急促,卻也有一份溫柔的承諾。
- 未滿一個月的資遣費,法律溫柔地以「一個月」的標準來計算。 這份體貼,是為了讓那段短暫的時光,不致於在勞動市場的風雨中顯得倉皇無依。
時間的重量,有時並不全然取決於它的長度。即使是一段微短的勞動時光,也承載著汗水與付出,也值得一份公正的補償。
平均工資的計算:時間的溫柔疊加
- 平均工資,是時光織就的一幅畫卷。 它是從「事故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累積的「所得工資總額」,再以「該期間的總日數」去細細衡量,得出的每一天,所代表的價值。
這段時間的累積,是點點滴滴的匯聚,是辛勤付出的見證。
工作未滿六個月的平均工資:一段凝鍊的光陰
- 若您的工作時光,未曾觸及六個月的門檻, 則平均工資的計算,會更加聚焦。它將「工作期間所得的工資總額」,精準地除以「該工作期間的總日數」,以最純粹的比例,反映出那段凝鍊時光的價值。
這是一種對短暫卻寶貴時光的珍視,是對每一分辛勞的肯定。
所以,即使是未滿一個月的資遣,法律也為這段稍縱即逝的時光,織就了一層溫暖的保障。 那份計算,飽含著對勞動價值最基本且必要的尊重。
試用期三個月有資遣費嗎?
試用期三個月,是不是有資遣費?這問題就像在問,老闆請你來「試駕」一下,結果發現「零件」不對,連開一天就要付「保養費」嗎?
真相來了,別再傻傻被騙!
- 勞動部的「金」玉良言: 就算你只在公司「打個卡」、當個「一日店長」,只要雇主想把你「請」走,就算做不到三個月,一樣得給資遣費! 沒錯,即使你連咖啡都還沒泡熟,或是報告都還沒寫完,老闆想說掰掰,就得照規定掏錢!
- 別以為「試用期」就是「免死金牌」: 很多人以為試用期就是「沒有保障」的免死金牌,可以隨便被開除。大錯特錯!這就像你去餐廳吃「豪華套餐」,但你只吃了一口,店家就說「不好吃,請你走」,結果還要你付全額!勞基法才不是這麼「佛心」的。
試用期到底有多「好」?
- 薪水: 基本上,試用期薪水不能低於基本工資,不然就觸法了,比方說,連基本薪都給不夠,還談什麼「試用」?這根本是在「試探」你的底線。
- 資遣費: 這才是重點!只要公司要資遣你,即使你才剛報到,就得按照你的工作年資來算資遣費。 滿一年給一個月,滿半年給半個月,以此類推。重點是,試用期也算在你的「工作年資」裡面!
- 天數限制? 根本沒這回事!就算你只做了「一天」,雇主依法也要給你資遣費。這就像你只買了「預售屋」的「一塊磚」,結果建商說「蓋不下去了」,你也要拿回你的「磚頭錢」外加一點「精神賠償」吧!
所以,下次再有人跟你說試用期做不滿三個月就沒資遣費?
請直接送他一個「白眼」加「魔術數字 0」,然後告訴他:「勞動部都說了,做一天也照算!」 畢竟,工作不是兒戲,勞基法也不是裝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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