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第一類b122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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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制度中,身心障礙分類為第一類「b122」,代表整體心理社會功能障礙達重度等級。此等級符合國際疾病分類碼(ICD碼)「299.01」,屬於視同無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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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第一類b122:整體心理社會功能障礙達重度等級

在臺灣的「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制度中,身心障礙者依其功能障礙情形分為下列類別:

  • 第一類:智力障礙
  • 第二類:自閉症、亞斯伯格症、瑞特氏症候群等其他發展障礙
  • 第三類:肢體障礙
  • 第四類:聽覺障礙
  • 第五類:視覺障礙
  • 第六類:語言障礙
  • 第七類:顏面損傷
  • 第八類:器官缺失
  • 第九類:癲癇
  • 第十類:腦性麻痺
  • 第十一類:精神疾病
  • 第十二類:罕見疾病
  • 其他

其中,第一類b122表示身心障礙者整體心理社會功能障礙達重度等級。此等級符合國際疾病分類碼(ICD碼)「299.01」。根據ICD碼的定義,整體心理社會功能障礙達重度等級表示患者在以下方面的功能明顯受損:

  • 人際關係的建立和維持
  • 日常生活活動的執行
  • 與他人互動
  • 學習和工作

換句話說,身心障礙第一類b122的患者在日常生活中難以進行正常的人際互動、自理生活,以及參與社會和職業活動。他們可能需要持續的支持和協助,以彌補其功能上的限制。

身心障礙第一類b122的判定基準主要依據以下評估項目:

  • 智力功能:測量患者的智商、抽象推理能力、解決問題能力等。
  • 適應行為:評估患者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理能力、人際互動能力、溝通能力等。
  • 心理健康:評估患者的情緒狀態、認知功能、行為表現等。

若評估結果顯示患者的智力功能、適應行為和心理健康皆有顯著障礙,且符合ICD碼「299.01」的定義,則可判定為身心障礙第一類b122。

身心障礙第一類b122的患者可享有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的給付,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此外,政府也提供各種福利措施和社會服務,協助身心障礙者融入社會,發揮其潛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