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補償請領權幾年內未行使即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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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補償請求權自得請領日起五年不行使即消滅。治療期間持續請領,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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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補償申請時效:五年

台灣地區的《勞工保險條例》第 55 條規定,勞工於發生職業災害時,應於得知符合請領職災補償資格之日起五年內提出申請,否則請求權將消滅。

時效之計算

職災補償請求權之時效起算點為得知符合請領資格之日起。此資格通常包含:

  • 發生職災
  • 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 符合請領補償要件

持續請領期間

如果勞工在治療期間已向勞保局申請並領取職災補償金,則此期間將包含在五年時效內。也就是說,在此期間內,勞工無須擔心請求權時效消滅的問題。

權益受損風險

若勞工未於五年時效內提出申請,將失去請求職災補償金的權利。因此,勞工應儘早了解自身權益,並在時效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結論

職災補償請求權自得知符合資格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即消滅。然而,若勞工在治療期間持續請領補償金,則時效將包含於此期間內。勞工應積極了解自身權益,並於時限內提出申請,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