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補償請領權幾年內未行使即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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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補償申請時效:五年
台灣地區的《勞工保險條例》第 55 條規定,勞工於發生職業災害時,應於得知符合請領職災補償資格之日起五年內提出申請,否則請求權將消滅。
時效之計算
職災補償請求權之時效起算點為得知符合請領資格之日起。此資格通常包含:
- 發生職災
- 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 符合請領補償要件
持續請領期間
如果勞工在治療期間已向勞保局申請並領取職災補償金,則此期間將包含在五年時效內。也就是說,在此期間內,勞工無須擔心請求權時效消滅的問題。
權益受損風險
若勞工未於五年時效內提出申請,將失去請求職災補償金的權利。因此,勞工應儘早了解自身權益,並在時效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結論
職災補償請求權自得知符合資格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即消滅。然而,若勞工在治療期間持續請領補償金,則時效將包含於此期間內。勞工應積極了解自身權益,並於時限內提出申請,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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