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用人員是臨時人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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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僱人員包含臨時性、短期性或季節性工作,適用勞基法,享有勞保、勞退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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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用人員和臨時人員,雖然聽起來很像,但實際上在台灣的法律定義和運用上有所區別,不能直接畫上等號。簡單來說,約用人員並不一定就是臨時人員。

您提供的資訊提到「約聘僱人員包含臨時性、短期性或季節性工作」,這點的確是約聘僱人員的一種常見型態。然而,約聘僱人員的範疇更廣,除了臨時性的職務,也可能包含長期性的工作。

約聘僱人員,根據勞動部釋義,泛指以非正式員工身分聘僱的勞工,其僱用關係建立在「定期契約」的基礎上。這個契約可以是短期,例如幾個月因應專案需求;也可以是長期,例如一年一聘,甚至連續多年續聘,只要雙方同意即可。重點在於,契約會有明確的期限。

而「臨時人員」通常指的是因應臨時性、短期性或季節性需求而聘僱的人員,例如展場工讀生、暑期打工、或是因應突發狀況增加的產線人力。這些工作通常期限非常短,甚至可能只有幾天。雖然很多臨時人員也屬於約聘僱人員的一種,但並非所有約聘僱都是臨時性的。

舉例來說,一個研究機構聘用一名研究助理,簽訂一年期契約,並註明一年後視計畫進度決定是否續約,這就是約聘僱人員。這位研究助理的工作內容可能與正式員工相近,享有勞基法保障,但因為聘僱關係建立在定期契約上,所以屬於約聘僱,但他並非「臨時人員」。又例如,一家公司為了長期進行的專案,聘用一名工程師,簽訂兩年期契約,這位工程師也是約聘僱人員,但他同樣不屬於一般認知的「臨時人員」。

因此,判斷一位員工是否為「臨時人員」,關鍵並不在於他是否為約聘僱,而在於工作的性質和預期的持續時間。雖然約聘僱人員包含了臨時性工作,但它並非臨時人員的同義詞。 切勿將兩者混淆,以免造成對勞工權益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