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鬱症 可以資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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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鬱症員工資遣須謹慎
若員工罹患憂鬱症,雇主不得隨意資遣。根據勞基法,只有在員工明顯無法勝任工作的情況下,雇主才能依法資遣。
在資遣憂鬱症員工前,雇主應先採取以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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嘗試調職或調整工作內容:雇主應嘗試調動員工到較為合適的職位,或調整工作內容,以符合員工的現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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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員工仍無法勝任:如果經過調職或調整工作內容後,員工仍無法勝任工作,雇主才能依勞基法資遣。
值得注意的是,資遣憂鬱症員工必須謹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也就是說,只有在其他所有合理措施都無法幫助員工勝任工作時,雇主才能採取資遣的措施。
此外,雇主應提供員工必要的支持和協助,包括適當的治療、諮商或復健計畫。
簡而言之,雇主在資遣憂鬱症員工前,必須審慎評估,並採取適當的措施以協助員工重返工作崗位。資遣應作為最後的手段,且必須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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