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可以當公務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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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雙重國籍者能否擔任公務員,根據現行法規,在特定條件下是可行的。若您因外國的法律限制,導致無法順利放棄該國國籍,只要在到職前已正式提出放棄申請,並能提供證明文件由我國外交部查證屬實,仍有資格任職。不過,您的職務範圍將僅限於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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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哎唷,講到公務員跟雙重國籍這事啊,我就覺得有時候規定真的蠻複雜的。你知道嗎?我身邊其實也有那種朋友,從小在國外長大,拿著別的護照回來台灣,心裡想著要報效國家,但光是「放棄國籍」這關,就可能卡關卡到爆。這不只是文件來來回回的問題,有時候還牽扯到那個國家自己的法規,根本不是你想放就能放的。

不過呢,像111年5月10日修正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2項,就有把這塊鬆綁一點。就是說,如果你是那種有台灣跟外國國籍,但因為外國法律關係,沒辦法順利放棄掉外國籍,只要你到職前已經盡力辦了放棄手續,而且拿得出證明文件給外交部確認過是真的,那還是可以當公務員喔。只是職位會有限制,不能碰國家安全或機密的。

我那時候看到這條修法啊,覺得其實蠻人性化的。畢竟有些國家,像日本好了,它的國籍法規就超嚴格的,除非你從小就沒選擇權,不然要放棄真的要跑很多流程,有些甚至不給放棄耶。那種狀況下,如果台灣還硬性規定一定要百分百成功放棄,那優秀的人才可能就進不來服務了。想想看,萬一我在A國出生,但心裡就是覺得自己是台灣人,想回來貢獻,結果被國籍卡住,那不是很悶嗎?

話說回來,這條規定還是很謹慎,特別強調不能碰那些國安機密的單位或職務。這點我就覺得很合理啦,畢竟涉及到國家大事,小心一點總是好的。不然萬一哪天真的出了什麼狀況,多一個風險因子也不太好。雖然我個人是覺得,一個人忠不忠心,跟身上有幾本護照不一定畫等號啦,但這就是規定,總要有個界線嘛。這修正,讓一些心繫台灣的人,多了一條路,我覺得很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