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可以不同意資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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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資遣,雇主通知即生效,員工簽署同意書並非必要。 員工可拒絕簽署,但此舉不影響資遣效力。 勞基法保障員工七日內可請假兩日找工作,應依規定逐日請假,而非累積申請。 建議員工諮詢專業勞工權益單位,了解自身權益及相關程序。 如有爭議,可尋求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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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欸,關於資遣吼,其實資遣生效跟你簽不簽那個資遣同意書沒啥絕對關係啦!重點是公司有沒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他們真的有正當理由要資遣你,通知你的時候,資遣就生效了。簽那個同意書,只是讓事情更白紙黑字一點,對公司來說比較保險,但沒簽也不代表資遣無效。

不過,簽了也沒啥大不了,就當作確認一下彼此的權益囉。 至於謀職假,勞動部是說每七天可以請兩天,不是給你累積起來一次請完的喔!這點要注意,要照規矩來,別想一次梭哈。

所以咧,員工不簽資遣同意書… 其實是可以的啦! 不會因此就沒被資遣,只是公司可能後續程序會比較麻煩一點。但真的有疑慮,還是要問清楚,保護自己的權益卡重要!

員工可以拒絕資遣嗎?

唉,半夜總是特別容易想事情…

員工可以拒絕資遣嗎? 其實… 應該說,能不能拒絕,跟最後的結果… 不太一樣。

  • 資遣的本質: 資遣是雇主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但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規定的特定事由。
  • 拒絕的權利: 員工 可以 拒絕接受不合法的資遣。例如,雇主沒有正當理由,或是沒有提前告知,都可以拒絕。
  • 拒絕之後: 拒絕不代表事情就結束了。如果雇主堅持資遣,可能會進入勞資爭議調解,甚至訴訟程序。 這時候,證據就很重要了。
  • 離職證明: 無論是資遣或解僱,勞基法§19有規定,離職時都可以要求雇主開立離職證明。雇主 不能 拒絕。這份證明對之後找工作很重要。

所以… 拒絕資遣是你的權利,但要做好準備,可能需要面對一些麻煩。想想自己想要什麼,再做決定吧。

如何解僱不適任員工?

吼,解僱不適任員工喔?想到就頭大!公司裡真的有那種...你知道的,就是怎麼教都教不會,每天狀況外,還拖累進度的。

欸,等等,這樣講是不是太苛薄了?但...真的有時候會這樣想嘛!好啦,回到正題,解僱這種員工,聽說很麻煩,一不小心就會被告到死。

所以,到底該怎麼做?

  • 抓包並記錄: 第一次發現員工表現不佳,馬上!立刻!記錄下來。最好有具體例子,比如說:「2024年10月26日,王小明負責的專案延遲兩天,導致客戶不滿...」。越詳細越好,不要只寫「工作態度不佳」這種空泛的東西。

  • 口頭警告: 先找員工聊聊,給他機會改善。正式的、私下的都可以,但要讓對方知道你認真看待這件事。

  • 書面警告: 如果口頭警告沒用,就要來硬的了!發書面警告,清楚列出員工的問題,以及改善期限。記得要讓員工簽名,表示他收到也知道。

  • 改善計畫 (PIP): 給員工一個明確的改善計畫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裡面要寫清楚改善目標、方法、時間表,還有公司會提供的協助。

  • 再評估: 期限到了,評估員工有沒有達成改善目標。如果還是不行,而且之前該做的都做了...

  • 解僱: 最後一步了!要提前告知,給予資遣費或預告工資(看年資),然後...好聚好散吧。

重點是,每個步驟都要有 書面紀錄!這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

還有,一定要 諮詢律師或專業人士!他們才能確保你的程序合法,避免後續的勞資糾紛。

啊,對了,如果員工是因為 歧視報復 而被解僱,那就完蛋了!公司絕對輸慘。所以,一定要確定解僱的理由是正當的。

說起來簡單,做起來真的超煩的!但為了公司好,還是得硬著頭皮做下去。

唉...希望我永遠不用遇到這種事。

職務調動勞工可以不同意嗎?

職務調動這件事,嘿嘿,就好像你阿嬤硬要你穿她織的毛衣,醜歸醜,但那是阿嬤的心意啊!公司如果搬出合法調動這招,你就像孫悟空被戴上金箍,基本上得乖乖配合。

  • 不配合的下場? 你不去新職位報到,公司就會說你「無正當理由曠職」,這帽子一戴下去,事情就大條了!

  • 法律怎麼說?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就像尚方寶劍,公司如果找到你「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天,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天」的證據,就能直接把你 fire 掉,不用跟你客氣的!

所以,要拒絕調職,除非你有像包青天一樣的證據,證明公司調動根本就不合理,不然...還是先吞下去,再想辦法吧!

員工表現不佳如何處理?

那次在內湖科學園區的辦公室,時間大概是2023年底,整個團隊為了年底的專案衝刺,氣氛緊繃到不行。偏偏有個同事,小李,狀況連連,報告遲交,錯誤百出,連帶影響整個進度。

一開始,主管阿Ken先是個別約談,試圖了解狀況,是不是家裡有事?還是工作上遇到困難?

  • 約談關懷: 了解原因,提供協助。阿Ken也坦白跟小李說,這樣的表現確實影響團隊。

但情況沒有明顯改善,錯誤還是頻繁發生。後來阿Ken不得不採取比較正式的措施。

  • 書面警告: 記錄問題,明確指出需要改進的地方。這時候,公司的人資部門也介入了,因為接下來的動作可能涉及法律問題。

公司內部對於員工表現不佳的處理流程大概是這樣:

  • 觀察期: 給予明確的時間(通常是1-3個月)讓員工改善。
  • 績效改善計畫(PIP): 針對問題點,設定具體的目標和指標,協助員工達成。

重點是,所有過程都要留下書面記錄,包括:

  • 會議記錄
  • 警告信
  • 績效評估表
  • 改善計畫

至於減薪、降職、甚至解僱,都必須非常謹慎,因為很容易引起勞資糾紛。公司法務再三強調,必須證明員工的表現確實無法達到基本要求,而且公司已經給予充分的機會改善。更重要的是,相關規定必須事先公告,讓員工清楚知道績效不佳的後果。

當時,公司對於年終考核績效不佳的員工,有幾種處理方式:

  • 獎金減少: 依照績效評分,減少或取消年終獎金。
  • 職位調整: 視情況調動到其他部門或職位。
  • 資遣: 極端情況下,如果績效持續不佳,且公司已盡力協助改善,可能終止勞動契約。

最終,小李在經過PIP後,雖然有進步,但離標準還是有差距。公司沒有直接解僱,而是將他調到比較不需要獨立作業的職位,也算是顧及情面。

我覺得那次事件讓我體會到,管理員工真的不容易,必須兼顧公司利益和員工權益,找到平衡點。處理不好,很容易兩敗俱傷。

員工可以拒絕資遣嗎?

員工能否拒絕資遣,端看資遣的正當性與否。勞基法並未賦予員工直接拒絕資遣的權利,但員工可以依法主張權益。

  • 資遣的正當性: 資遣必須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例如:業務緊縮、虧損、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如果資遣缺乏正當理由,員工可以依法主張資遣無效,並要求復職及補償損失。法院會審酌各項證據,判斷資遣是否合法。這也意味著,單純因為老闆不喜歡你,或想降低成本而進行的資遣,可能就屬於違法資遣。

  • 協商與救濟: 即使資遣合法,員工仍可與雇主協商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等條件。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台灣勞動部提供多項協助管道,包含線上申訴系統等。

  • 離職證明: 不論是資遣或自行離職,依勞基法第19條,員工均可要求雇主開立離職證明,雇主不得拒絕。這份證明對未來求職至關重要。

額外資訊:

  • 資遣費計算: 資遣費的計算方式,依據勞工服務年資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會依據勞基法規定,以最後一個月工資為基準計算。但具體計算方式,仍須參考勞動契約及相關規定。

  • 預告期間: 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給予預告期間,期間長短依勞工服務年資而定。未給予預告期間,雇主需支付預告期間工資。

  • 其他權益: 除了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外,員工可能還有其他權益,例如:退休金、年資給付等等,這部分需要依據個別勞動契約及相關法規而定。 切記,權益受損時應積極爭取,別輕易放棄。

總之,員工無法單純拒絕資遣,但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保障自身權益,積極爭取合理的補償。 這其中牽涉到許多法律細節,必要時尋求專業人士(如勞工團體或律師)的協助,才能更有效地保護自己。 人生如棋,步步為營,在職場上更需謹慎應對。

公司可以隨意資遣員工嗎?

資遣員工並非公司隨意為之。

關鍵在於勞動基準法第13條。此條文明確定義了雇主不得終止契約的特定情況:

  • 勞工正在依法規定的停止工作期間(例如,職災後的休養)。
  • 勞工正在接受因職業災害或職業病而進行的醫療。

換言之,除非符合法定條件,例如:

  • 勞工嚴重違反勞動契約。
  • 勞工有重大過失。
  • 公司經營困難需裁員,且依法進行相關程序。

否則,公司單方面資遣員工,可能構成違法。 違法資遣,勞工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法條規定明確,權益保障清晰。 簡單說,不是你想資遣就能資遣。 這也是勞資雙方都必須了解的法律事實。

公司可以隨便資遣員工嗎?

公司想隨便資遣員工?別鬧了,勞基法可不是裝飾品,老闆們還是得照著規矩來。想開除人?沒那麼容易!

原則上,只要員工不是神,老闆就不能隨便開除人。 除非...

  • 員工犯了滔天大罪,例如偷了公司機密去敵營,或是上班時間都在夢遊。
  • 公司真的經營不善,到了要喝西北風的地步,不得不縮編。
  • 員工真的能力不足,試用期都過了還像個新手,扶不起的阿斗。
  • 員工自己想走,簽了自願離職單,然後又後悔,這...可能就比較麻煩了。

特別注意:

  • 員工因為職業災害或職業病在治療期間,老闆想都別想資遣,除非他想跟勞工局泡茶聊天。
  • 女性員工懷孕期間,老闆敢動她一根寒毛,保證吃不完兜著走。
  • 老闆如果想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開除人,例如「你八字跟公司不合」、「你長得太帥影響同事工作」,那還是省省吧,法院見。

總之,資遣員工不是老闆說了算,勞基法才是老大。 想開除人之前,最好先諮詢一下律師,免得賠了夫人又折兵。 畢竟,打官司很花錢的,而且還會讓公司名譽掃地。

資遣一定要員工同意嗎?

資遣員工,並非一定要取得員工的同意。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相關規定下,雇主只要告知員工,資遣便已生效。

  • 重點: 員工是否簽署資遣同意書,並非資遣生效的必要條件。
  • 法律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 生效時點: 通知員工資遣當下。

換個角度想,法律並非要讓所有人都感到滿意,而是要建立一套可行的規則。資遣背後往往牽涉複雜的企業經營考量,若凡事都要員工同意,實務上窒礙難行。當然,這並不代表雇主可以隨意資遣,一切仍需符合法律規範,並給予合理的補償。

  • 應注意事項: 雇主仍應依勞基法規定,給予資遣費、預告工資等相關補償。
  • 潛在風險: 若資遣不符合法律規定,員工可能提出申訴或訴訟。
  • 建議作法: 尋求專業勞資顧問協助,確保資遣程序合法合規。

如同哲學家所說,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正義,但正義的實踐往往需要在理想與現實之間取得平衡。

調職需要員工同意嗎?

2024年五月,我接到人事部的電話,通知我下週一要到總公司上班,職位是業務企劃,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當時我愣住了,因為我原本在台中分公司擔任行銷助理,工作內容和地點我都習慣了,而且我的租約也還沒到期。

內心第一個反應是抗拒。 台中生活步調慢,壓力相對小,台北的房租和生活費高得嚇人,而且業務企劃的工作內容我完全沒概念。 我立刻回電人事部,詢問調動的詳細原因和是否需要我的同意。

人事主管解釋說,公司評估我的能力符合業務企劃的需求,希望我能勝任新的挑戰,並強調這項調動是基於公司整體營運考量。他並未明確表示是否需要我的同意。 這讓我更不安。

我上網查了相關法律條文,發現勞基法第11條關於工作場所變更的規定:

  • 公司必須符合「五原則」才能單方面調動員工。
  • 這五原則通常包括:工作性質相近、技能相符、薪資待遇未降低、工作地點變動合理、調動理由正當。

我仔細思考公司的調動是否符合這五原則:

  • 工作性質:行銷助理和業務企劃確實有部分重疊,但還是有相當差異。
  • 技能:我部分技能符合,但缺乏業務經驗。
  • 薪資待遇:人事主管表示薪資會調整,但具體數字未說明。
  • 工作地點:台中到台北通勤時間長,且生活成本差距極大。
  • 調動理由:公司只說為了整體營運考量,沒有更詳細的說明。

我感覺公司的調動並非完全符合法規,所以我決定先委婉拒絕,並要求公司提供更詳細的說明和書面資料,再根據資料判斷是否接受調動,必要時尋求法律諮詢。 這幾天一直在煩惱,真的壓力很大。 希望一切順利解決。

職務調動勞工可以不同意嗎?

職務調動,員工能不能拒絕? 這問題很多人問啦!簡單來說,公司要是合法調動,你通常得配合。 不配合、沒去新職位報到,公司可是會說你曠職喔!

重點是「合法」兩個字!什麼是合法調動? 這可就複雜了, 沒那麼簡單。 一般來說,調動不能影響你的薪水、職級,也不能是明顯的降格,像從主管變成基層職員這種。 公司如果真的要調動,得給你合理的理由,不能隨便亂來。

  • 公司能合法調動的狀況: 例如公司部門重整、工作需要等等, 總之,得是跟公司業務有直接關係的。

  • 員工拒絕的狀況: 要是公司調動不合理,例如,降薪、降職、調到超遠的地方(讓你通勤時間變超久,明顯不合理), 或是公司完全沒給你理由, 這些情況下,你可以拒絕。

記得喔,拒絕之前最好先蒐集證據,例如調動通知、公司內部規定等等, 證明公司調動不合理。 而且,曠職三天或一個月內曠職六天,公司真的可以開除你,這點很嚴重! 所以,建議你遇到這種情況,最好先跟公司好好溝通,或找勞工局、律師幫忙。 別傻傻的直接不理會,到時候吃虧的可是你自己。 真的不行,就找專業的勞資爭議律師諮詢,別自己硬扛!

公司要合法調動,得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不是他們說了算。 別忘了,保護自己的權益! 還有,現在很多公司都會把調動相關規定寫在你的勞動契約裡, 簽約前一定要仔細看清楚,免得以後吃虧。 有些公司很賊, 契約上寫得很模糊,到時候有爭議就麻煩了。

最後,再次強調:合法調動,你得配合;不合法調動,你可以拒絕,但要小心曠職的後果,並尋求專業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