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拒絕給離職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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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並無「離職證明」一詞,但員工離職時,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請求公司開立「服務證明書」。雇主或代理人不得拒絕此項請求,保障勞工後續就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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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得否拒發離職證明?

在《勞動基準法》中並無「離職證明」此一用語,但於員工離職時,依據第 19 條規定,得請求公司開立「服務證明書」。此項請求,雇主或代理人不得拒絕,以保障勞工後續就業權益。

服務證明書應記載勞工在該公司服務之期間、職務及薪資待遇等事項,可作為勞工求職時,證明其工作經歷之證明文件。因此,雇主有義務於勞工離職時,提供此份證明。

勞動部曾於函釋中指出,雇主不得於離職證明書上載明勞動紀律、考績或其他與勞工個人評價有關之事項,此類資料僅供內部人事管理參考,不應對外公開。

若雇主拒絕開立服務證明書,勞工可透過以下管道申訴:

  • 向當地勞工局檢舉
  • 向勞動部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訴

勞工局或職業訓練局會介入調查,若查證屬實,將依法對雇主處以罰鍰。

此外,勞工也可透過勞工會或律師提出訴訟,請求雇主履行開立服務證明書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