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可以兼職外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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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外送之限制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之餘,可否兼職外送,實為一個爭議性話題。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明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商業、工業、營利事業、新聞事業及其他營利或有給之私人工廠、公司或團體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職員。」此外,《公務人員兼職處理私人事務辦法》第2條第1項亦載明:「公務人員兼營商業、工業、營利事業及其他有給之私人工廠、公司或團體之業務行為,應依本辦法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然而,對於公務員從事外送工作是否屬於「兼營商業、工業、營利事業」之行為,並無明確規定。實務上,主管機關係依據個別案件具體認定。若公務員從事外送工作之次數頻繁、持續性兼職,且影響到正常公務之執行,主管機關將可能認定為違反上述法規之行為。
由於法條並未明確定義「幾天」為過長,因此主管機關擁有較大的裁量權,公務員應特別注意相關規範,避免違反法規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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