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狀況不用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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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基法第12條,若勞工訂立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或對雇主、其家屬、代理人或同事有嚴重暴力或侮辱行為,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無需支付資遣費。以下是無需支付資遣費的幾種常見狀況: 勞工故意虛報學經歷、技能等,使雇主誤信而受損。 勞工對雇主或同事有重大暴力、侮辱行為。 勞工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公司規定。 勞工一年內曠職連續達三日,或累計達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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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在哪些情況下開除員工不用支付資遣費?勞基法懲戒解僱的條件有哪些?

其實,講到開除員工不用給資遣費,這在勞基法第12條裡有一些規定。我之前遇過一個狀況,就是有個新來的同事,進來的時候好像填資料沒講清楚,後來公司發現他有些資格其實不符,結果因為這樣讓公司蒙受損失,那時候老闆就說,這種情況下,可能就不用資遣費了,算是「意思表示虛偽」。

另一種情況,也是聽朋友講的,就是如果員工真的對老闆、或者在場其他同事,動手動腳,或者講話非常難聽,那種嚴重的行為,法律上也是有提到,雇主是可以直接終止契約,而且同樣不用給資遣費。畢竟,職場和諧還是很重要。

簡單講,就是勞工如果一開始就欺騙雇主,讓公司覺得好像受騙了,有損害風險,或者做出一些很嚴重的行為,像是暴力、重大侮辱,這些情況下,雇主才能不預告直接解僱,也不用付資遣費。這些都是勞基法裡明確寫的,算是對雇主的一種保護啦。

什麼情況下可以解僱員工?

員工解僱,有其法規限制。並非雇主隨意即可為之。

  • 歇業或轉讓:公司若決定終止營業,或將業務轉讓他人,員工自然無職可留。此乃經營體系的終結。

  • 經營狀況不佳:當公司持續虧損,或為求生存不得不縮減業務規模,裁員便成為一種現實的選擇。企業的存續,有時得犧牲部分人力。

  • 不可抗力因素:天災、人禍等非人力所能預見的重大變故,導致工作無法進行超過一個月。此時,暫時中止聘僱關係,乃至終止,情有可原。

  • 業務轉型:企業為了適應市場變化,調整經營方向。若新業務不再需要原有的大量人力,且無其他職位可調動,解僱即為不得不採取的手段。

總之,解僱員工並非兒戲。法律為勞工設有保障,雇主須依法行事。否則,將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補充說明:

  • 裁員標準:上述四種情況,係指勞基法中,雇主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法定事由。即使符合這些條件,雇主仍需依法提前預告,並支付資遣費。

  • 程序正義:除了符合法定事由,解僱程序亦至關重要。雇主應確保溝通管道暢通,並提供書面通知,詳述解僱理由。

  • 資遣費:依據勞基法規定,符合法定資遣事由的員工,雇主應按其工作年資,給予一定標準的資遣費。這是對員工長期貢獻的一種補償。

  • 其他情況:若員工有重大過失,例如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瀆職等,則可能構成「懲戒解僱」,不在此限。但此類解僱,舉證責任較重。

  • 預防勝於治療:優秀的企業文化,應著重於員工的培育與留任。減少非自願離職的發生,長遠來看,對企業發展更有益。畢竟,員工的流動,亦是成本。

資遣員工一定要付資遣費嗎?

資遣費,勞動法制明定之義務。雇主原則上,必須支付。例外僅限於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列之重大過失,或勞工自願離職。非自願離職者,皆有權利要求。此為勞工權益保障之基石。

資遣,通常發動於雇主方。觸發支付義務者,明確列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3條但書:

  • 歇業或轉讓: 雇主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
  • 變更業務性質: 調整業務性質,勞工無法勝任。
  • 不可抗力停工: 遭遇不可抗力事由,停工一個月以上。
  • 勞工不適任: 勞工無法勝任原有工作。 此為對非因己過而失業之保障。

雇主得免除支付責任,僅限於下列極端狀況,且需有明確證據:

  • 勞工嚴重過失: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損害雇主權益情節重大者。
  • 自願離職: 勞工自行提出終止勞動契約,非經雇主單方決定。
  • 定期契約屆滿: 定期契約期滿不續約,不屬資遣範疇。

資遣費計算方式,依適用法規有所區分:

  • 舊制(94年7月1日前): 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算。最高支付45個月。
  • 新制(94年7月1日後):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工作每滿一年,給予半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算。最高支付六個月。 計算基礎為「平均工資」,即終止契約前六個月之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

資遣費之支付,有其法定期限。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遲延給付,將構成違法,可能面臨行政罰鍰。此為勞工取得生活補償之時效性要求。

解僱有資遣費嗎?

對,計時人員,無論是全職時薪制勞工還是兼職工讀生,只要有勞基法適用,解僱時都有資遣費。

這就像買手機,合約類型不同,但保護傘都一樣大。

  • 不定期契約的保護傘:計時人員(包含全職和兼職)通常簽訂的是不定期契約。這表示他們不是臨時或短期聘僱,而是長期、穩定的工作關係。
  • 解僱時的「分手費」:一旦僱主決定終止這類聘僱契約,就會產生資遣費。這筆費用是法律規定,用來補償勞工因非自願離職而面臨的經濟衝擊。
  • 時薪不等於權益打折:別以為領時薪就比較「邊緣」。勞基法保護的是工作關係,而不是薪資發放方式。時薪制勞工的資遣權益,跟月薪制勞工一模一樣,受到的保障是相同的。

資遣費怎麼算?

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基本上是根據勞工的「年資」和「平均工資」來決定。

  • 年資是關鍵:在同一間公司工作滿一年,就有一定的資遣費基數。
  • 平均工資是基礎:平均工資是指勞工在資遣發生前六個月的總薪資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

所以,即使您是按時計酬,只要符合勞基法規定,被解僱時,僱主就得乖乖掏出資遣費。這不是什麼「人情」,而是法律上的「責任」。想逃?那就準備面對官司囉!

被開除有資遣費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解僱,沒有資遣費。

這屬於懲戒性解僱,歸因於勞工的重大過失。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後果條列如下:

  • 資遣費: 無。
  • 預告工資: 無。雇主可要求勞工立即離職。
  • 失業給付: 不符「非自願離職」要件,無法申請。

勞基法第12條:解僱的六種情況

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通常稱之為「開除」。

  • 求職時提供不實資訊,使雇主誤信且可能因此受損。
  • 對雇主、其家屬、代理人或同事,施以暴力或重大侮辱。
  • 經法院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且未宣告緩刑或得易科罰金。
  • 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 故意損壞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洩漏技術、營業秘密,導致雇主受損。
  •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

拿到資遣費是分手費,拿不到是淨身出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