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人不能當公務人員?

100 觀看次數
什麼人不能當公務人員須符合任用法第28條消極資格。項目包含: 曾犯內亂外患罪且判決確定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此規範適用於2024年現行法規。
意見回饋 0 喜愛次數

什麼人不能當公務人員?這5類人限制應考

了解什麼人不能當公務人員是保障職涯的首要步驟。若不慎違反消極資格,不僅面臨無法錄取,甚至可能遭遇撤銷任用。掌握法律紅線可避免誤觸禁令,確保符合公職任用要件,協助您順利規劃國考目標並維護報考權益。

法律核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誰不能當公務人員?答案就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這條法律列出了11款「消極資格」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符合任何一款,就不能被任用為公務人員。簡單講,考試過了還不算,得先確認自己沒有踩到這些紅線。(reference:0) [1]

什麼是消極資格?為什麼要有這種規定?

「消極資格」就是負面條件——你有這些情況,就不能當公務人員。公務人員掌握國家行政資源的運用與分配,為了確保適任的人為民服務,法律必須設下合理限制。考試及格只是第一步,任用法第28條才是真正的門檻。(reference:1)

誰不能當公務人員?11款消極資格完整清單

以下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逐款列出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情形。這些條件涵蓋國籍身分、犯罪紀錄、行政懲處與個人法律狀態,每一項都需要特別留意。(reference:2)

國籍與身分限制(第1款至第2款)

第1款規定「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這是最基本的前提——你必須是中華民國國民,才有資格成為公務人員。第2款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原則上也不得任用。但法律有例外:如果你因為外國法律規定無法放棄該國國籍,已經在到職前辦理放棄程序,並經外交部查證屬實,還是有機會任用——而且只能擔任不涉及國家安全與國家機密的機關和職務。簡單說,雙重國籍可以考公務員嗎不是完全沒機會,但門檻很高。(reference:3)(reference:4)(reference:5)

犯罪與刑事紀錄限制(第3款至第5款)

第3款: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這類涉及國家安全的罪名,直接出局。第4款: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即使你受的是緩刑宣告,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6號解釋,仍然要等緩刑期滿且緩刑宣告未被撤銷,才能任用。緩刑期間就是禁止任用期,沒有模糊空間。(reference:6)(reference:7)第5款:犯上述兩款以外的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有一個重要例外——如果法院宣告緩刑,就不在此限。換句話說,只要緩刑期滿未被撤銷,就不算踩到這一條。(reference:8)

行政懲處與法律狀態限制(第6款至第10款)

第6款: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者。公務人員不得任用的情形中,免除職務是最重的懲戒處分,受過這種處分就永久失去任用資格。第7款:依法停止任用者。如果你正在停止任用期間,當然不能任用。第8款: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褫奪公權會剝奪擔任公務員的資格,只有透過復權程序才能恢復——復權可以經由赦免(總統特赦)來實現,但程序複雜且不常見。(reference:9)第9款: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卻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但如果你還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可以用那個資格來任用。第10款: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這是配合民法將「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修正,目的是保護無法獨立處理事務的人。(reference:10)(reference:11)

任用後的處理:免職、撤銷與法律效果

已經當上公務人員的人,如果後來發生消極資格情事,會怎麼處理?法律規定的很清楚。如果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9款的情況在任用後發生,應予免職。如果是第10款(監護或輔助宣告),則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reference:12)如果任用後才發現,其實在任用時就已經有消極資格,那就更嚴重了——應撤銷任用。但法律也給了基本的保障:撤銷任用人員在任職期間的職務行為仍然有效,已經領的俸給和其他給付,原則上不予追還。只有一種情況例外——經依第1項第2款(雙重國籍)撤銷任用者,俸給要追還。(reference:13)(reference:14)

考試階段的限制: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

別以為考試階段就沒有限制。《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也規定了不得應考的情形。年滿18歲的中華民國國民原則上都可以應考,但有以下情形者不得應考: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reference:15)(reference:16)簡單說——如果你在任用階段會被擋,考試階段一樣會被擋。另外提醒一下,依法停止任用者,即使考試錄取了,在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reference:17)

親屬關係的限制:第26條迴避任用

還有一種情況雖然不屬於消極資格,但會影響能不能在同一機關任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的親屬——包括血親和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也不能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的長官。立法目的是避免機關長官徇私用人,影響業務推動和內部和諧。(reference:18)(reference:19)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有哪些?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叔叔、阿姨等。三親等以內的姻親,則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等。不過有一個例外:如果在長官接任以前,該親屬就已經在機關任職,就不受這個限制。(reference:20)

常見問題 FAQ

緩刑期滿後,可以考公務人員或擔任公職嗎?

這要看你是什麼罪名。如果是一般犯罪(非內亂外患、非貪污),且緩刑期滿未被撤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但書,不在此限,可以任用。但如果涉及貪污行為,情況完全不同——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6號解釋,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即使受緩刑宣告,仍須等到緩刑期滿且緩刑宣告未被撤銷,才能應任何考試或任為公務人員。(reference:21)(reference:22)簡單說:一般犯罪的緩刑期滿就沒事了,但貪污罪的緩刑期滿只是「取得資格」,不是自動復職。

褫奪公權要怎麼復權?復權前真的完全不能當公務人員嗎?

褫奪公權會剝奪為公務員的資格、公職候選人的資格。在復權之前,確實完全不能擔任公務人員。復權的主要方式是經由總統特赦——《赦免法》第5條規定,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所受褫奪之公權。但特赦是總統的專屬權力,不是當事人可以主動申請的。另外,如果法院宣告的是不得復權的刑期,那就更沒有機會了。 [7]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的「三親等」包括哪些人?

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包括:父母(一親等)、兄弟姐妹(二親等)、祖父母(二親等)、孫子女(二親等)、叔叔阿姨(三親等)、外甥(三親等)等。三親等以內的姻親則包括:配偶的父母(一親等)、配偶的兄弟姐妹(二親等)、配偶的祖父母(二親等)等。簡單判斷方式:算一下從你出發往上往下數,經過幾段血緣關係就到對方,那個數字就是幾親等。長官的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屬,不能在本機關任用。(reference:26)(reference:27)

如果任用後才發現有消極資格,任職期間的工作和薪水會受影響嗎?

原則上不會。根據任用法第28條第5項規定,撤銷任用人員在任職期間的職務行為仍然有效,已經支付的俸給和其他給付,原則上不予追還。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如果是因為第1項第2款(雙重國籍)被撤銷任用,已經領的俸給必須追還。(reference:28)(reference:29)所以大部分情況下,即使後來發現資格不符,任職期間的工作成果和薪水仍然受到保障。 [3]

有前科可以考公務人員嗎?什麼樣的前科會影響?

不是所有前科都會影響。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的犯罪限制只有三種:內亂外患罪、貪污行為、以及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也就是說,關於有前科可以當公務員嗎這個疑問,如果你的前科是輕罪且已經執行完畢(包括緩刑期滿未被撤銷),就不會影響。但要注意——緩刑期間本身不等同執行完畢,在緩刑期間內,原則上還是不能任用。(reference:30)(reference:31)

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法律細節,可以參考關於公務人員可以有前科嗎?的詳細說明。

任用限制比較表:任用法第28條 vs 考試法第12條

任用階段和考試階段的限制範圍並不完全相同。了解差異,才能準確判斷自己是否有應考和任用的資格。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任用階段)

- 11款消極資格,最完整、最詳細

- 經原住民族特考及格卻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任用

- 任用後發生消極資格→免職;任用時已有→撤銷任用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雙重國籍原則禁止,有例外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任用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考試階段)

- 4款主要限制,範圍較窄

- 未特別規定

- 僅限制應考資格,不涉及任職後處理

- 未明確列出,但實務上仍須具中華民國國籍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應考

任用法第28條是任用階段的全面審查,涵蓋11款消極資格;考試法第12條則是應考階段的初步篩選,範圍較窄。簡單來說——考試階段能考,不代表任用階段一定過關。通過考試後,人事單位還會依任用法第28條進行嚴格審查。

志偉的公職之路:從緩刑到任用的三年等待

志偉,28歲,大學畢業後在一家工程公司擔任助理。2023年因過失傷害被判刑6個月,獲得緩刑2年。他從小就想當公務人員,但判決後他非常擔心——緩刑期間是不是就不能考了?就算考上了,是不是也不能任用?

他查了資料後發現,自己犯的不是內亂外患罪,也不是貪污罪,所以適用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的但書——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但法務部77年的解釋函說得更保守:緩刑期間內,機關實務上多半會採保留態度,不會任用。(reference:32)

志偉決定不等了。緩刑期間他認真工作、按時報到,同時也開始準備考試。兩年緩刑期滿後,他第一時間申請了緩刑期滿證明。2025年,他參加了一般行政考試,順利錄取。

人事單位審查時,確認他的緩刑期滿且未被撤銷,且罪名不屬於任用法禁止的範圍,最終同意任用。從判決到正式上任,整整等了兩年半。他說:「緩刑不是世界末日,但要清楚自己的罪名落在哪一條,也要有耐心等緩刑期滿。」

佳穎的兩難:雙重國籍與公職夢

佳穎,32歲,在美國出生,父母都是台灣人,她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和美國國籍。2025年,她決定回台灣定居,想考公務人員。報名考試時沒問題——考試法第12條沒有明確禁止雙重國籍應考。

但她心裡清楚,任用階段才是真正的難關。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明確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reference:33)唯一的例外是:如果因為外國法律無法放棄該國籍,已經在到職前辦理放棄程序,且經外交部查證屬實,才可以任用,而且只能在不涉及國家安全的職務。(reference:34)(reference:35)

佳穎查了美國國籍法——放棄美國國籍是可行的,但程序繁瑣,需要親自到美國在台協會或美國境內辦理,而且放棄後就永久失去美國公民身分。她猶豫了三個月,最後決定不放棄美國國籍。

她轉而應徵民間企業的法務工作,薪水不輸公職。她說:「放棄國籍是一輩子的決定,要想清楚。」她的故事提醒所有雙重國籍者——如果沒有決心放棄外國國籍,公職這條路可能不適合你。

您可能感興趣

哪些情形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共有11款消極資格,包括: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雙重國籍(有例外)、曾犯內亂外患罪或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有期徒刑尚未執行完畢、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依法停止任用、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原住民身分喪失、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等。

雙重國籍可以考公務人員嗎?

考試階段通常可以報名,但任用階段是真正的障礙。任用法第28條規定具雙重國籍者原則不得任用。唯一的例外是因他國法律無法放棄國籍,已辦理放棄程序且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並僅限於不涉及國家安全與機密的職務。如果沒有決心放棄外國國籍,建議三思。

有前科可以考公務人員嗎?

視前科類型而定。如果是內亂外患罪或貪污行為,判決確定後即不得任用。如果是一般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但只要緩刑期滿未被撤銷,就不受限制。輕罪且已執行完畢(包括易科罰金、服刑期滿),通常不影響資格。

緩刑期間可以報考公務人員嗎?

可以報考,但任用時會受到限制。特別是涉及貪污行為者,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6號解釋,須等到緩刑期滿且緩刑宣告未被撤銷,才能任為公務人員。一般犯罪若緩刑期滿未被撤銷,則不在此限。

父母或配偶是公務人員,會影響我的任用資格嗎?

原則上不影響。但要注意《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的親屬迴避規定——如果你與機關長官有三親等以內的親屬關係,該長官不得在本機關任用你。不過如果你是在該長官接任前就已經任職,就不受此限。

立即行動指南

消極資格是任用前的最後一道關卡

通過公務人員考試只是第一步,任用法第28條的11款消極資格才是真正的門檻。考試錄取後,人事單位會嚴格審查,確認沒有消極資格才能分發任用。

國籍是基本門檻,雙重國籍有例外但門檻高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絕對不能任用。雙重國籍原則禁止,但若因外國法律無法放棄且已辦理放棄程序,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仍可任用於不涉及國家安全的職務。

犯罪紀錄的影響因罪名而異

內亂外患罪和貪污行為是最嚴重的紅線,即使緩刑也要等到緩刑期滿才能任用。一般犯罪只要緩刑期滿未被撤銷,通常不影響資格。

任用後才發現消極資格,法律仍保障任職期間的權益

撤銷任用人員的職務行為仍然有效,已領俸給原則上不予追還。只有雙重國籍撤銷任用案件需要追還俸給。

親屬迴避不等於消極資格,但有時會影響能否在同一機關任職

任用法第26條禁止機關長官任用三親等以內的親屬。但如果你是在該長官接任前就已經任職,不受此限。

腳註

  • [1] Law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共規定11款公務人員消極資格條件。
  • [3] Law - 撤銷任用人員在任職期間的職務行為仍然有效,已經支付的俸給和其他給付,原則上不予追還。只有雙重國籍撤銷任用案件需要追還俸給。
  • [7] Law - 褫奪公權會剝奪為公務員的資格、公職候選人的資格、以及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