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試用期沒過有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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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滿三個月遭解僱,依法可領資遣費,雇主也須至少提前十天預告並給予謀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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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結束後雇主解僱員工,是否應支付資遣費?

當試用期間屆滿,雇主因不適任等因素解僱員工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 3 項規定,雇主須給付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為,按在該工作場所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按比例發給。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在解僱員工前,應至少於 10 日前預告員工,並給予員工必要的謀職假。因此,雇主在試用期滿解僱員工時,不僅應支付資遣費,還應提前 10 日預告並給予謀職假。

需要注意的是,試用期間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包括休假、加班費等權益。雇主不得以試用期間為由,剝奪員工應享有的法定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