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傳訊息算騷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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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傳不停 小心觸法!
隨著科技進步,通訊軟體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然而,頻繁地傳送訊息追求對方,是否已構成騷擾?法律上已有明確規範。
《跟蹤騷擾防制法》明文規定,在未經他人同意下,反覆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方式對他人為騷擾行為,構成通訊騷擾。其中,騷擾行為包括以下幾點:
- 頻繁傳送訊息:過度頻繁地傳送訊息,例如一天傳送上百則,可能造成對方心理壓力。
- 持續追蹤對方:透過通訊方式不斷追蹤對方的行蹤或動態,令對方感到不安。
- 脅迫或恐嚇:利用訊息傳送威脅或恐嚇言論,威脅對方的安全或名譽。
- 要求對方回應:持續傳送訊息,要求對方回應或見面,即使對方已明確表示不願意。
值得注意的是,構成通訊騷擾的標準並非一刀切。法院在審理時,會考量訊息的頻率、內容、雙方的關係、以及對受騷擾者造成的影響等因素綜合判斷。
因此,追求他人時,應適可而止,避免造成對方困擾。若對方明確表示不願繼續聯繫,應立即停止傳送訊息,否則有可能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面臨刑責或民事求償。
過去傳統觀念認為「堅持就能成功」,但隨著法律的完善,過度追求不再是浪漫,而是明確的違法行為。追求時應尊重對方的意願,適時收手,避免陷入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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