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有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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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成年人因精神障礙等因素,失去判斷能力時,法院可選任監護人協助處理事務。監護人負責管理受監護人的財產、安排照護和醫療,包含提領存款、處理房產、支付醫療安養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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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職責

當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因素導致喪失判斷能力時,法院會指定監護人協助處理其事務。監護人負有以下職責:

財產管理:

  • 管理受監護人的財產,包括提領存款、投資理財、處理房產交易等。
  • 維護受監護人的財產價值,避免不當處分或侵蝕。

照護安排:

  • 安排受監護人的居住環境,確保符合其需求和安全。
  • 協助受監護人獲得適當的醫療照護,包括預約門診、就醫陪同等。
  • 監督受監護人的日常活動,提供必要的生活協助。

醫療照護:

  • 配合醫療團隊,協助受監護人接受治療和復健。
  • 支付受監護人的醫療安養費用,包括藥物、看護等。
  • 尊重受監護人的醫療自主權,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協助其做出醫療決定。

其他職責:

  • 代表受監護人行使法律權利,例如簽署合約、參與訴訟等。
  • 協助受監護人與家人、朋友等進行適當的互動。
  • 定期向法院報告受監護人的狀況和管理財產的明細。

監護人應盡所知所能力範圍內,善盡職責,維護受監護人的權益和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