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方不給看小孩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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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方不給探視小孩,怎麼辦?
離婚後,若法院或經法院核定的調解已制定會面交往方案,但對方仍不配合,您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會面交往方案是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您需要先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法院裁定後,您才能依法院裁定執行。
以下提供具體的步驟:
聲請強制執行
- 蒐集證據:保留對方不配合會面交往的證據,如訊息、通話紀錄或電子郵件等。
- 準備聲請狀:填寫「聲請強制執行調解筆錄或調解書」或「聲請強制執行判決」狀。
- 委任律師(可選擇):委任律師可協助您撰寫聲請狀並辦理相關程序。
- 向法院聲請:將聲請狀及相關證據送交法院。
- 法院審查:法院會審查您的聲請是否符合要件。
- 法院裁定:法院會裁定是否強制執行會面交往方案。
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 準備聲請狀:填寫「聲請酌定會面交往」狀。
- 委任律師(可選擇):委任律師可協助您撰寫聲請狀並辦理相關程序。
- 向法院聲請:將聲請狀及相關證據送交法院。
- 法院審理:法院會審理雙方的意見並調查相關事實。
- 法院裁定:法院會裁定會面交往的具體方式,包括時間、地點、頻率等。
請注意,法院強制執行或酌定會面交往方式時,會優先考量兒童最佳利益。如果您遇到對方不配合會面交往的問題,請盡快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保障您與孩子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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