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類別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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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依據特殊教育法,共有 12 大類,包括智能、視覺、聽覺、語言、肢體、身體病弱、情緒行為、學習、多重、自閉、發展遲緩及其他障礙。這些障礙影響個體的學習與發展,需要特殊的教育和服務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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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類別

根據中華民國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類別劃分如下:

1. 智能障礙: 智力明顯低於常態,且伴隨適應性行為缺損。

2. 視覺障礙: 視力受損,導致日常生活或學習活動極度受限。

3. 聽覺障礙: 聽力受損,導致日常生活或學習活動極度受限。

4. 語言障礙: 理解或表達語言能力顯著缺損。

5. 肢體障礙: 肢體或軀幹結構或功能異常,導致移動或操作困難。

6. 身體病弱: 因身體器官系統功能異常或缺陷,導致日常生活或學習活動受限。

7. 情緒行為障礙: 持續性情緒困擾或行為異常,影響學習和社會適應。

8. 學習障礙: 在閱讀、書寫、計算或推理等特定學業領域呈現顯著困難。

9. 多重障礙: 同時存在兩種或以上不同類型的障礙。

10. 自閉症障礙: 社交互動與溝通障礙、重複性行為和興趣狹隘。

11. 發展遲緩: 在動作、認知、語言或社交發展方面明顯落後同齡兒童。

12. 其他障礙: 不符合前述類別,但因其他因素導致學習或生活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