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提供薪資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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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自身權益!雇主依法須主動提供薪資明細,勿接受「申請才給」或「簽名收回」等不合理要求,最高可罰雇主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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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元,按內容:可以不提供薪資證明嗎?

許多打工族、兼職人員,甚至一些正職工作者,可能都曾聽聞過「500 元以下免開發票、免提供薪資證明」的說法。尤其在接一些零星案件、短期打工,或是幫忙親友的情況下,更常遇到雇主以「金額小」、「麻煩」等理由,不提供薪資證明。但事實上,這樣的認知是錯誤且可能損害自身權益的。

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薪資達一定金額才需要提供薪資證明。無論金額多寡,雇主都負有提供薪資明細的義務。 即便只是單次500元的報酬,雇主也應依法提供,保障勞工清楚了解自身的薪資組成,例如:工作時數、單價、加班費、扣項等等。

或許有人會想:「只是500元而已,需要這麼計較嗎?」然而,這樣的想法卻可能讓自身暴露於風險之中:

  • 權益受損不自知: 沒有薪資證明,難以確認雇主是否確實支付了約定的金額,或是是否有不合理的扣款。即使只是500元,累積起來也是一筆可觀的數字。更重要的是,這關乎勞工權益的保障,不應輕忽。
  • 未來求償困難: 若日後發生勞資爭議,例如:工資未付清、加班費遭苛扣等,缺乏薪資證明將難以舉證,增加求償的困難度。
  • 影響勞保、健保及其他權益: 薪資證明是計算勞保、健保及其他相關福利的依據。沒有薪資證明,可能影響日後申請相關給付的權益。

因此,切勿輕易接受「500元以下免提供薪資證明」的說法。 當雇主以任何理由拒絕提供薪資證明時,勞工可以主動要求,並明確告知其法律義務。同時,也應避免接受「申請才給」或「簽名收回」等不合理的要求。這些做法不僅規避了雇主的責任,也讓勞工的權益更容易受到損害。

記住,保障自身權益是勞工的責任,不應因金額大小而有所妥協。若雇主拒絕提供薪資證明,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最高可處雇主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鍰。 維護自身權益,從每一次的500元開始! 別讓小錢損害了你的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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