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一定要通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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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資遣員工需於離職前10日通報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包含員工基本資料、職務及資遣原因等資訊,此為法定義務,不可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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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到底要不要通報?這看似簡單的問題,背後卻隱藏著不少眉角。許多人誤以為只有資遣才需要通報,但實際上,非自願離職的通報義務,並不像想像中那麼單純。

文章開頭提到的就業服務法規定,確實指出雇主資遣員工需於離職前10日通報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這點毫無疑問,是雇主的法定義務,任何藉口都無法規避。 但關鍵在於,「資遣」並非非自願離職的唯一形式。

許多非自願離職的情況,並非直接由雇主發出資遣通知,而是以其他方式呈現。例如,公司以「業務調整」、「部門整併」為由,要求員工離職,或是透過各種壓力,例如減薪、調動到不適任的職位等,迫使員工主動提出辭呈。這些情況,雖然員工表面上是「自行離職」,但實際上卻是間接的非自願離職。

那麼,這些間接的非自願離職,是否需要通報呢? 這就牽涉到更複雜的法律詮釋和實際操作。雖然法條未明確指出所有非自願離職皆需通報,但若能證明離職與雇主施壓或不當行為有關,勞工主管機關很有可能要求雇主補行通報程序,甚至追究其違法責任。

因此,判斷是否需要通報,關鍵在於:離職原因是否與雇主行為有關? 如果離職是員工基於自身意願,例如為了更好的工作機會或個人規劃,則無須通報。但若離職與雇主施加的壓力、不當對待或違法行為有關,即使員工表面上是主動離職,雇主仍有通報義務,員工也應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以保障自身權益,並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總而言之,非自願離職的通報義務並非單純的「是」或「否」,而需要依據個案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建議員工在面臨非自願離職的情況時,應仔細釐清離職原因,保留相關證據,必要時尋求法律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而雇主也應謹慎處理員工離職事宜,避免觸犯相關法律規定,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切記,法律的最終目的在於保障勞資雙方的權益,而非成為彼此間的攻防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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